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邊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1)陜0822刑初248號
損害后果:重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7年
案發時間:2021.05.26
裁判日期:2022.05.12
檢察院指控:
2021年5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邊某在XX商城XX樓因制止武某甲兒子踢球時,與武某甲發生口角,邊某從XX店的桌子抽屜里拿出一把黑色水果刀,走到武某甲跟前拿刀比劃,想嚇唬武某甲,武某甲手拿一只鞋在邊某左肩部抽打,邊某就手持水果刀在武某甲的左下腹部捅了一刀,致使武某甲受傷住院,武某甲傷勢嚴重,經鑒定其傷情屬重傷二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邊某故意傷害致他人身體重傷二級,輕傷一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根據被告人邊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邊某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部分,認為其愿意向被害人賠償,但沒有能力賠償。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邊某因制止被害人武某甲兒子在商場踢球,與被害人武某甲發生爭執后,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武某甲,致其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武某甲在公共場所做生意時縱容兒子在公共場合踢足球,在被告人提出意見后未教育孩子改正,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可酌情對被告人邊某從輕處罰。被告人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坦白,且自愿認罪,盡力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建議量刑符合被告人的罪責,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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