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嚴肅的場合
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嚴重妨礙案件審理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原告劉某某、鐘某某以被告某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為達訴訟目的,兩原告惡意串通,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該行為已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鐘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對其各處以5萬元的罰款。兩名當事人認識到自己錯誤行為的嚴重性后,主動繳納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
當事人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提供真實證據
如果為了一己私利心存僥幸
在法庭上罔顧事實
提供虛假證據
輕則被罰款、拘留
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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