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在全國兩會召開之際,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教育考試院院長、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建議,“各地政府部門要組織常態化養犬專項整治行動,重拳整治犬吠擾民、犬咬傷人等養犬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給居民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
青鋒注意到,庹慶明的建議中還包括“統一公布全國禁養犬、大型犬名錄,把更多的危險性犬只納入全國禁養犬名錄。飼養人要對犬只進行圈養和拴養,不得攜帶犬只進入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志的公共場所,對拒不執行者依法進行處罰”。
事實上,一個時期以來各地出臺的有關飼養犬只的管理條例中一定程度上對城市養犬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只是這些規定沒有完全執行到位,或者說只是公布了相關條例,相關部門并沒有真正依照條例規定監督管理。如不少地方犬只管理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遛狗要帶狗繩,甚至要給狗嘴戴嘴套,以避免犬只傷人。但一段時間以來媒體公開披露的犬只傷人事件,實際上都是養犬人遛狗沒拴繩引發,更不用說給狗戴嘴套了。
因此,要真正整治犬傷人,減少犬傷人事情的發生,除了要讓法律真正發揮威懾與規范作用,從立法、執法、司法、公眾教育等多維度入手,構建系統化的治理體系。如細化養犬人責任,將“嚴格責任原則”寫入法律,明確無論犬主是否存在主觀過失,均需對犬只傷人事件承擔民事賠償,特殊情形(如受害人故意挑釁)可部分免責; 增設“危險犬種清單”,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強制登記、投保、佩戴嘴套等特殊管理,違規飼養加重處罰; 推行“養犬信用積分制”,對不拴繩、不清理糞便、未接種疫苗等行為扣分,累計扣分者限制養犬資格外,還要強化行政與刑事責任,對多次違規或造成重傷、死亡的犬主,除高額罰款外,可追究“過失致人傷害罪”刑事責任,突破以往僅民事賠償的局限; 明確物業、社區的管理責任,讓未履行犬只管理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者承擔連帶責任。
與此同時,還應借鑒借鑒國際經驗。如參考德國,實行“養犬考試”制度,通過筆試和實操測試后方可養犬。借鑒日本,對流浪犬實施“零捕殺”但嚴格收容,倒逼主人謹慎棄養。并結合國情,實行城鄉差異化治理,城市重點管控大型犬,農村加強狂犬病免疫覆蓋率等。
還應加強執法效能,破解執行難題。如建立專項執法機制, 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部門聯合成立“犬只管理辦公室”,統一執法標準,避免推諉。 推廣“電子犬牌+芯片植入”技術,實現犬只溯源,解決舉證難問題。同時簡化追責與賠償程序, 設立“犬只傷人快速調解通道”,由社區或警方先行協調賠償,降低訴訟成本。強制要求犬主購買“第三方責任險”,確保受害人能及時獲得賠償等。
除上述措施實施外,推動社會共治,提升文明養犬意識,也應納入議事日程。一是強化社區治理,將文明養犬納入社區公約,鼓勵居民監督舉報違規行為,建立“黑名單”公示制度。 社區定期組織犬只登記、疫苗接種等便民服務,降低合規成本。二要常態化普及法治與安全教育, 宣傳典型案例,警示違規后果。三是中小學開設“動物行為與安全”課程,培養兒童避險能力。
總而言之,重拳整治犬傷人,只是口頭上說說不行,而是要真正讓法律“長出牙齒”,形成“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閉環。也就是通過高額賠償、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讓養犬者“不敢違”;借助技術手段和執法協作堵塞漏洞,讓其“不能違”,進而通過教育與社區文化推動文明養犬自覺性,做到人人“不想違”,以法律剛性約束與社會柔性引導相結合,“三不”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從根本上減少犬只傷人的悲劇發生,實現人與動物的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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