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域體制內,公檢法三家那都是威風凜凜的強勢單位,有人有權,工資待遇也比其他單位更高。由于三家單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上主要領導經常由外地“空降”而來,所以很多人認為公檢法是垂直管理單位,縣委、縣政府管不到。事實真是如此嗎?
首先來看縣公安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
這一條就給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縣公安局是在縣政府領導下的。在現實實踐中,縣公安局屬于縣政府的組成部門,人財物也都由縣政府管理。比如局長任免上,都是由當地縣政府來發文的。
垂直管理單位又稱條管單位,其首要特征,就是人財物直接由上級單位管理,而不受當地政府的領導。比如稅務局、金融監管局、統計調查隊等單位,就是典型的垂管單位,其預算納入中央財政,人事任免由縣局的上級單位決定,公務員也由國考招錄而來,而不受當地縣政府的管理。
單位名字上也可以看出,如國家稅務總局XX縣稅務局。所以,縣公安局很明顯就不是垂直管理單位。
再看縣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25條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第38條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所以,可以認為縣檢察院是垂直管理單位。
但縣法院與檢察院存在不同。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條規定就與檢察院具有很大的不同,檢察院是上級領導下級工作,而法院是監督。并且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等領導人員,也由本級人大選舉或任免,而不需經過上級機關。
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說,法院不屬于垂直管理單位。但近年來,省以下法院檢察院實施了人財物統管制度改革,也就是把市縣級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全部由省級統管,以避免司法活動受地方的干擾。
改革后,市縣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基層法院、檢察院的經費也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所以我認為從實際操作來看,目前的法檢兩院具由高度的垂直管理特征,可以將其看作是條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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