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案外人能否以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
閱讀提示: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其優先受償性毋庸置疑,但當其與執行債權發生沖突時,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抵押物被執行時,作為案外人的抵押權人能否以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抵押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抵押權,并以此為由向負責處分查封財產的執行法院提起執行標的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某資產公司依據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證處做出的(2017)云昆真元證字第16778號《公證書》向云南高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等人一案,經云南高院受理后,因案件執行需要,將該案指定昆明中院執行,執行案號為(2022)云01執恢317號。
二、本案執行過程中,昆明中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公告》,對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諸暨市某地塊13幢共計500套房產進行查封,并擬進行變價處置。
三、案外人(異議人)某經營管理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主張:2018年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建設某商業項目,因資金不足,向其分期借入不定額資金,并約定將某投資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諸暨市某地塊的涉案商鋪抵押給異議人。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對上述執行標的的拍賣程序。
四、昆明中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云01執異2652號執行裁定:駁回案外人某經營管理公司的異議請求。該執行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能否以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2.本案中,被查封的商鋪是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名下的財產,異議人提交《借款合同》主張其與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主張涉案商鋪已經抵押給異議人,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論異議人主張的債權或者抵押權是否成立,均無法排除本案的執行。因此,異議人要求中止拍賣的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執行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的財產享有抵押權,并以此為由向負責處分查封財產的執行法院提起執行標的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過申請參與分配主張權利。
2.案涉房屋因案外人自身原因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對案外人享有物權期待權的認定。執行異議之訴中查明案涉房屋確屬案外人所有的,應予以排除執行。(見延伸閱讀案例1)
3.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并依法進行審查處理。(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二十五條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本案中,被查封的商鋪是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名下的財產,異議人提交《借款合同》主張其與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主張涉案商鋪已經抵押給異議人,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論異議人主張的債權或者抵押權是否成立,均無法排除本案的執行。因此,異議人要求中止拍賣的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1-030
某經營管理公司與某投資公司執行異議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云01執異2652號】
裁判規則一:案涉房屋因案外人自身原因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對案外人享有物權期待權的認定。執行異議之訴中查明案涉房屋確屬案外人所有的,應予以排除執行。
案例1:陳某亭、上海市住某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9號】
最高法院認為:至于案涉房屋因陳某亭自身原因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對陳某亭享有前述物權期待權的認定。但基于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陳某亭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購買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辦理過戶登記,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浪費本已緊張的司法資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以示懲戒。
裁判規則二: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并依法進行審查處理。
案例2:肖某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中央廣場支行等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執復150號】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人民法院理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受理和審查處理。本案中,肖某如并非案件當事人,其以對甘肅高院查封的房權證(安寧區)字第228064號不動產權證載明的1688.81平方米房產中的534.56平米部分的房產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書面向甘肅高院提出意在排除對該部分房產執行的異議,并提交其曾與甘肅萬洲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2019)甘0105民初130號民事判決書等材料以證明其主張。肖某如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甘肅高院應當予以立案,并依法進行審查處理。甘肅高院認為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該院查封的房產即為案外人肖某如購買并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產,實質上是對肖某如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證明其異議理由進行的實質審查和認定。甘肅高院應當根據其認定,對案外人肖某如的異議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并進行裁決。但甘肅高院以不符合案外人異議案件受理條件為由,裁定駁回案外人肖某如的申請,顯屬不當,應予撤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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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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