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拉華州衡平法院近日裁定,特斯拉此前將公司注冊地從加州遷至德州的提案程序合法有效,駁回了股東提出的集體訴訟。這一裁決為特斯拉在德州的布局掃清了法律障礙,同時也引發(fā)了關于公司治理規(guī)則的廣泛討論。
事件回顧:股東質疑投票門檻未達標
2024年,特斯拉股東唐納德·鮑爾(Donald Ball)發(fā)起訴訟,指控特斯拉未滿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投票比例,導致遷冊提案無效。根據特斯拉章程第9條,此類重大重組需獲得至少66?%的在外流通股份表決權支持,但最終投票率僅63%。原告認為,特斯拉高管馬斯克持有的“超級投票權”(B類股)未被合理計入總股本,導致實際支持率不足。
法院聚焦兩大爭議點
案件核心圍繞兩點展開:
1. 如何計算投票權:特斯拉章程是否應將馬斯克等高管的超級投票權納入總股本?
2. 投票門檻是否需“雙標”:遷冊提案是否需要比普通決議更高的投票比例?
特拉華州副大法官此前在類似案件Gunderson v. Trade Desk中確立原則:若公司章程未明確區(qū)分提案類型,則需嚴格按照字面要求執(zhí)行,且所有股份(包括超級投票權)應統一計入總股本。這一判例成為本案的關鍵依據。
裁決結果:程序合法,遷冊繼續(xù)
特拉華州衡平法院Chancellor凱瑟琳·圣朱德·麥考密克(Kathalen St. Jude McCormick)裁定:
- 特斯拉勝訴:由于章程未單獨設定遷冊提案的更高投票門檻,63%的支持率已滿足條件;
- 無需陪審團審理:因法律適用明確且事實無爭議,法院直接作出終局判決。
這意味著特斯拉正式完成注冊地遷移,未來可享受德州更低的稅率政策(如無公司所得稅),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
裁決背后的深意
1. 公司自治權強化:特拉華州法院延續(xù)“文本主義”原則,尊重公司章程的字面表述,減少股東對治理決策的干預空間。
2. 股東訴訟策略調整:未來類似訴訟需更精準瞄準章程漏洞,而非泛泛挑戰(zhàn)程序合法性。
3. 超級投票權爭議再起:裁決未否定超級投票權制度本身,但可能促使更多公司重新審視章程設計,以避免股東糾紛。
盡管本案終結,特斯拉股東仍可能針對遷冊后的治理結構調整(如董事會權力變更)發(fā)起新訴訟。此外,裁決引發(fā)的“超級投票權是否加劇股東權利失衡”討論,或將推動美國立法者重新審視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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