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筆者之所以將#建議嚴禁電動車騎行人行道#這個提議作為代表們提案不高的例證之一,主要因為:
首先,其提議現實層面如果立法執行起來徒然增加相關人員的工作量,而無法收到根本效果,并增加社會的混亂。
其次,該提議除了缺少足夠的調查研究之外沒有就現有法律框架,找出問題的根源,給出現實的和長遠的解決辦法。該代表即便不騎電動車,只要稍加調查或觀察,就會發現,其實騎電動車沒有特殊情況,極少在人行道騎行。人行道鋪設的人行道磚,讓騎行不但很慢,還很不舒服。選擇騎行的或者是該地沒有慢車道,或者是為了就近過有紅綠燈路口過馬路,選擇在人行道慢慢逆行。
提議的人忽視了,有些地方占道經營嚴重,擠占了人行道,讓行人不得不走在慢車道上。這是不是說,提議人下一個會期,會再提議,行人不要走慢車道?(筆者不騎電動車,為了嚴謹專門到有慢車道的地方拍了照片)
最后,該代表的提議,基于現在法律框架,解決問題的關鍵,不是沒有相關法律規范和處理上述問題,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比如,很多城市,很多街道,沒有人行道,慢車道,快車道的完整設計。
即便有這種基礎設施的,但有的人行道占道經營嚴重,有的是慢車道停車位占了一半位置。甚至這些車不是臨時停車。只有在后續的城市建設中,完善道路設計,增加停車場,嚴格執法才可以。交通、規劃、城市管理綜合治理,根本不需要提出一個新的什么立法或建議。
再比如,減少電動車和行人之間的擦撞,是要對電動車,出廠設置速度要有限制。特別是共享電車,為了競爭,已經內卷,很多公司提供的電車大大超越相關規定的限速。
正是因為在人行道發生電動車發生與人擦撞的原因,和解決問題的方向,以及付出和回報的性價比看,該提案如果成立,制造的新問題,比試圖解決的問題更多更嚴重。
筆者顯然不是要贊哪一個提案。夸贊的人夠多了,不差本人一個。但筆者也不是要對某一個質量不高的提案進行點評,而是要探討甚至是希望通過分析,能夠希望和督促代表們,在這個莊嚴,寶貴的時刻,能夠提出更多,更好的提案。
如何杜絕兩會某些代表渾水摸魚、濫竽充數的提案?提高問政、參政質量?這是筆者下一篇博文重點要探討的問題。(畢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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