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在征收拆遷中,認定被拆遷人不屬于應安置補償人口時,政府應承擔證明責任,而非讓被拆遷人自證其應屬于被安置補償人口。
案情簡介:
達女士在結婚后另居他處,但是戶口并未遷出,依舊留在老家。之后,其老家以戶為單位共同承包的耕地、宅基地、房屋及附著物被征收,達女士按照相關規定參與并辦理了初始登記。之后,達女士攜帶戶口本在辦理安置房復核程序時,征地工作組卻告訴達女士其因外嫁不經常居住于戶口所在地,疑似屬于空掛戶,因空掛戶身份界定困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將村兩委出具的常住戶證明作為空掛戶身份界定的依據,因此達女士必須到村里開一個常住戶口證明才給辦理審核登記。
而在本次拆遷中,當地還有著“婚嫁后戶口未遷出的人員屬于易地居住、空掛戶口,應盡快辦理遷出手續,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特殊規定。達女士也沒能取得村里開具的常住戶口證明,政府也并未給予登記安置房。因此,達女士起訴政府未登記安置房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實質屬于征收補償標準或者補償方案的爭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協調、裁決程序,徑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判決:
“補償標準有爭議”,一般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對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
本案中,達女士在原審的訴求是判令被告未給原告登記安置房的行政行為違法。達女士對關于“空掛戶”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規定并無異議,而是對自己被界定為“空掛戶”持有異議。可見,達女士并非指向《批復》中的規定的產值標準和確定的補償倍數。因此達女士的起訴顯然不屬于對安置補償標準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補償標準爭議”的理解不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繼續審理的一審法院判決:
政府已進行了初始登記,在后續復核時認為達女士疑似空掛戶,所以未登記安置房并無不當。只有常住戶證明才能界定其是否為空掛戶。但達女士未能提供常住戶證明,才導致政府未能給其進行登記安置房,所以政府你不存在不履行登記安置房的行為,故判決駁回達女士的訴訟請求。
繼續審理的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達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再審判決:
政府明示拒絕安置房登記的理由,是達女士未提供村兩委出具的常住戶證明,而取得該證明系否定“空掛戶”的決定性標準。對于達女士是否屬于“婚嫁后戶口未遷出的人員屬于易地居住、空掛戶口,應盡快辦理遷出手續,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的情形,政府應承擔舉證責任。政府無證據證明達女士的戶籍曾遷出,或應遷出而未遷出,亦無證據證明達女士曾放棄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成員待遇。
故,政府將常住戶證明作為認定達女士是否屬于“婚嫁后戶口未遷,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情形的決定性標準,欠缺相關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對二再審申請人不予安置房登記構成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法院構成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達女士提出的再審主張部分成立,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均應依法撤銷。本案現有證據傾向于支持達女士請求政府登記安置房的理由成立,但由于涉及“婚嫁后戶口未遷,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規定的適用,尚難以得出相關事實和法律條件確實皆已具備的結論,故宜由政府重啟行政程序,經進一步調查、裁量后再作決定,依法保障女士在補償安置中的基本居住權益。
拆遷律師作出如下總結:
本案中,所涉及的“外嫁女”、“空掛戶”能否被認定為被安置補償人口的前提,最直接的法律依據便是當地征收拆遷政策中有無對類似情況所做出的特殊規定,若是存在著特殊規定,則應先以該規定的內容為準。若是沒有特殊規定,則應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作出補償決定。當事人若是認為“外嫁女”、“空掛戶”等特殊規定侵害了其正當權益時,便可以及時咨詢或委托律師提起復議或者訴訟,讓法院審查該特殊規定是否合法。
對于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提出的不利于被拆遷人得到拆遷安置補償的特殊情況,拆遷方應當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若無確鑿證據加以證明,則不應認定該不利事實。我們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我們應得的權利。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款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第三款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裁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