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審查批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作出相關決定及如何執行的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及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也關乎刑事訴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后,必須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動,迅速、準確地將犯罪嫌疑人抓獲。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但對作出決定后如何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為此,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如何執行作了進一步規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迅速執行逮捕措施,保障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又加強了公安、檢察機關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保證法律的嚴格執行。
本條有三層意思:第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兩種決定。對于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書;對于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或者具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書。另外,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也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為防止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書以后,不及時執行,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時歸案,本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對及時采取逮捕措施,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在執行以后,應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三,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不批準的理由。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按照規定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通知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附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實和需要收集、核實的證據。對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提綱中所列的事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偵查、核實,并逐一作出說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重新提請批準逮捕,但不能未經偵查和說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請批準逮捕。
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復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捕或漏捕,但不另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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