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任何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
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倡導,《通知》中對其有這樣的表述——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
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由此可見,“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讓農民“上樓”的探索是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措辭是“可以”,而非“應當”,更以“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的小標題為前提。
故此,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進行探索是被允許和鼓勵的,但一旦出現違背農民意愿、“強制強迫”等在程度、力度上過激之處,整個行為的性質和影響也勢必會發生改變。
需要指出的是:“村民自治”和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本質區別。對帶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不服,村民和村集體有權通過復議、訴訟等渠道尋求救濟。而對“村民自治”中的違法、侵權情形,村民則有權向鄉鎮政府反映,要求其履行監督、查處、糾正的職責。
違背前述規定的種種盲目、急躁行為是能夠依法救濟的,這點農民朋友一定要明確。
2、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拆遷律師再次帶大家重溫《土地管理法》第66條關于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里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合法地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僅包括上述3類,這一條款不應被隨意擴大適用范圍;二是根據其中第(三)項的規定,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確屬能夠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定情形。
我們要特別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集體在實施“拆舊建新,農民上樓”性質拆遷行為時慣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農民朋友的居住生活很容易受到較大影響。一旦收到村委會作出的這類決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爭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宅基地的退出必須遵循一個重要的原則,即“自愿有償”。《土地管理法》第62條中對此的表述是: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故此,退出宅基地同樣不應帶有強制性或者強迫意味,否則都將背離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初衷,客觀上打擊更多農民朋友參與改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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