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整治
酒作為一種無人不知的飲品
可以帶來歡樂與放松
為生活增添不少情調
但酒后開車上路
無異于將自己和他人
推向危險的懸崖邊緣
酒杯可以重舉
生命不能重來
別等到事故發生才追悔莫及
近期,汕頭公安交警部門持續開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動,緊盯酒駕醉駕的高發時段和多發部位,采取定點設卡與機動巡邏相結合的勤務模式,持續加大打擊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力度,堅決做到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罰一起,有力震懾此類交通違法行為,切實筑牢路面交通安全防線,全力為群眾出行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01.
3月6日凌晨,交警機動巡邏大隊三中隊根據上級工作部署,組織警力在中心城區華山路開展查處酒駕專項行動,嚴查涉酒駕駛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行動中,一輛粵A號牌小汽車沿華山路自北向南緩緩行駛至設卡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攔停檢查。車窗剛降下,執勤民警立即聞到一股酒氣飄了過來。當酒精快速排查棒抵近駕駛員郭某時,紅燈立馬亮起。執勤民警隨即要求郭某接受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達221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某送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38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郭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02.
3月9日晚,交警機動巡邏大隊二中隊根據上級工作部署,組織民警、輔警在中心城區重點路段設卡開展夜查酒駕專項行動。行動中,一男子駕駛一輛粵D號牌小汽車行駛至設卡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攔停檢查,經對該男子王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73mg/100ml,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王某作出處罰。
03.
3月10日凌晨,交警龍湖大隊一中隊民警、輔警在轄區重點路段設卡開展夜查酒駕專項行動,期間查獲一名涉酒駕駛人員。經現場對小汽車駕駛員沈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3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據沈某交代,9日晚他在聚餐時喝了一些酒,自認為“頭腦清醒”的他覺得喝點酒開車上路根本不成問題,不料上路后沒多久就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沈某送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6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沈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酒后駕駛危害大、代價高
因一時貪杯、一時僥幸
觸碰法律底線
必受法律懲處
酒(醉)駕的代價
機動車駕駛人酒(醉)駕,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不僅給駕駛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同時也擾亂交通秩序,給他人和社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廣東交警,汕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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