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可否從事副業呢?
對此,相關法律法規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從事副業有一定的限制和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公職人員的廉潔形象和防止利益沖突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
禁止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事的副業活動
主要有以下幾種
01
“掛證” 取酬
“掛證”取酬,是指把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視作增收的“錢袋子”。以工程建設領域為例,掛證者把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掛靠在企業,就能獲得一筆可觀的掛靠費;而部分企業為了保級升級、參與投標、減少開支,動歪腦筋讓擁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前來掛靠。“掛證”取酬是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若以掛證取酬名義收受好處費則涉嫌受賄。
02
?借“理財”等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對于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比如,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市政園林和公用事業發展中心市政工程科科長徐某通過山東一中介公司,將一級建造師證書掛靠在山東某建設有限公司,并在網上完成注冊,明確兼職報酬為每年8000元。2024年6月,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03
違規兼職
違規兼職取酬的表現主要包括在職兼職和退(離)休后兼職。其中,在職兼職是指在本職工作之余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取酬,或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退(離)休后違規兼職是指利用自身影響力和人脈關系違規任職獲利。
個別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一邊領取國家發放的工資,一邊通過兼職從企業賺“外快”,不僅易滋生腐敗問題,還可能導致經濟組織間的不平等競爭,擾亂經濟秩序。黨員干部違反規定兼職,在時間、精力上會影響到本職工作的履行,甚至出現讓本職工作為兼職工作服務、開路的情形。
比如,2020年7月至9月,山東省樂陵市總工會黨組成員申某某根據組織安排到某企業掛職幫扶。掛職期間,申某某在原單位正常領取工資,同時借用其表妹的銀行卡在掛職企業領取薪酬。2023年12月,申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將“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列為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對違規兼職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04
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部分黨員干部因工作關系,具有較廣的人脈和信息資源。然而,如果將這些資源用于違規從事中介活動,并收取“中介費”“感謝費”,不僅影響市場公平公正競爭環境,還容易因貪欲膨脹,從違紀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比如,江蘇省太倉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沈某在2018至2019年期間,分別應熟人劉某某、施某某請求,通過向某房地產公司有關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幫助劉某某和施某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產,并收取劉某某、施某某各10萬元作為“中介費”。
“沈某幫熟人‘搞定事情’,展現‘能量’之后,對方往往會吃請感謝,一來二往,沈某開始認為吃點拿點都是小事,逐漸越滑越深。”該案辦案人員介紹,在吃吃喝喝的過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欲望逐漸變大,享樂主義、奢靡之風逐漸侵蝕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則利用節假日等時間節點對他展開“圍獵”。隨著沈某愈發放松自我要求,不僅多次讓管理服務對象來為他支付餐飲費,還大肆違規收受下屬人員所送的禮品禮金,成為“風腐一體”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05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這一類別涵蓋了除前述具體違規行為外,黨員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進行的各類營利性活動。這些行為是否違規,需由黨組織和單位結合具體情況、相關規定以及黨員干部的職責權限進行綜合判定。
來源丨黨建頭條綜合
編輯丨陳佳玉 校對丨敬 萱
責編丨呼立明 總編丨叢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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