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內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丈夫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所得財物嗎?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認定相關贈與行為無效。
1986年出生的小甜,與阿強是一對夫妻,兩人生育了兩個孩子。
小甜在泰州開了一家美容院,一次和朋友聚會時認識了在KTV工作的年輕小伙子小張。2001年出生的小張既年輕又英俊,讓小甜頗為著迷。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后,小甜給小張購買了手機、電腦等物品。
此后,在“熱戀”的兩年時間里,小甜向小張先后轉賬20多萬元。情到深處,小甜甚至為小張在市區某小區租了一套房子,偶爾兩人就在這兒相會。
后來,丈夫阿強發現妻子小甜的異常行為,悄悄進行跟蹤,發現小甜與小張的秘密。隨后,阿強與小張發生扭打并報了警。
事后,阿強找到男子小張,要求其返還妻子給他轉賬的錢款,遭到小張的拒絕。
“小甜轉給小張的這些款項,都是在我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阿強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小甜贈與小張的行為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阿強的訴求。
小張不服,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他上訴稱,他跟小甜不存在不正當關系,轉賬系小甜在其工作的KTV的消費。
“事發當天,在派出所的時候,小張承認了他和小甜存在不正當關系,他們轉賬里有很多888、520、1314這些特殊含義的數字,因此,我們認定雙方確實是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因為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小張就應當返還錢款。”辦案法官說。
最終,法院判決,在扣除小張通過微信向小甜轉賬的錢款后,小張應返還差額20萬余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小張基于“婚外情”接受贈與財物,會為夫妻一方通過贈與第三者財物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開辟合法路徑,與夫妻忠誠的價值取向相悖,有損婚姻關系及婚姻財產秩序的維護。本案判決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邏輯前提,以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贈與行為無效為審判理念,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判,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婚姻觀、金錢觀、家庭觀,促進社會養成良好家德家風。
圖文來源:微泰州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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