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寶塔區消費者購買到假冒電器的維權案例
2024年2月23日,市12315中心接到一起投訴,投訴人反映在延安某公司處購買的某品牌燃氣灶和蒸烤炸一體機部分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懷疑買到了假冒商品。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迅速展開調查,聯系了該品牌廠家對涉案產品進行專業辨認,經辨認,投訴人所購買的上述產品并非該企業生產,屬于假冒商品。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消費者更換了正品燃氣灶和蒸烤炸一體機各一臺,并作出沒收侵權燃氣灶1臺、蒸烤炸一體機1臺,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商品,不僅在經濟上遭受了損失,而且所購買的產品部分功能無法正常使用,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選擇正規的渠道和有信譽的商家,注意查看商品的包裝、標識、質量等細節,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辨別能力。
02寶塔區某汽車銷售企業虛假宣傳案
2024年9月11日,市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汽車銷售企業宣稱所售車輛型號與其實際購車型號不符。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銷售某型號車輛時,向消費者宣稱的型號在《汽車銷售合同》及微信售后服務群中均有體現,但在汽車品牌官方網站中并無該型號相關資料,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所宣稱型號車輛的宣傳內容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次案件中,消費者實際收到的車輛與宣傳不符,自身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該案件的處理,對市場主體起到了強有力的警示作用,促使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03寶塔區某餐飲店以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銷售商品案
2024年9月3日,寶塔區市場監管局接到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單,消費者舉報位于延安市寶塔區中心街某餐飲店通過某平臺違規收取餐具費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在某平臺上架團購套餐中含有“一元買健康”固定內容,該內容表述不清晰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截止2024年9月3日雙人套餐銷售281份,共計“一元買健康”銷售額為562元。該店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以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銷售商品的行為。執法人員責令該店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62元,罰款562元的處罰。 誠信經營是企業立足之本,該餐飲店通過含糊其詞的表述,試圖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額外收費,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04黃龍縣某經營者銷售外賣食品未履行相應包裝義務案
2024年10月10日,黃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王女士電話,稱其通過外賣平臺購買了某店一份“椒麻雞”,外賣外包裝袋上封簽完整,但餐食打包盒未蓋蓋子,消費者要求賠償及查處。石堡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迅速對當事人門店進行現場檢查,該店經營資質齊全,當事人承認外賣餐食因操作人員疏忽未蓋蓋子。執法人員立即立案調查,通過現場檢查、詢問談話等,認定該經營者銷售餐飲食品未履行相應包裝義務事實。在案件辦理中,經營者能主動認識錯誤,及時整改,屬初次違法,且貨值金額較小,并已按規定完成整改,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會影響,鑒于以上情況,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按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上述行為屬于網絡銷售餐飲食品未履行相應包裝義務的違法行為。提醒所有餐飲經營者,食品安全不僅關乎食材本身,更體現在每一個細微的操作環節。任何細節的忽視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用餐體驗,甚至引發食品安全隱患。
05吳起縣某瑜伽館預付卡退費案
2024年6月22日、8月27日,吳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接到投訴人反映在吳起縣某瑜伽館充值辦卡,因個人身體原因一直未開卡,也沒有消費,要求商家退費,而商家要求消費者提供病例申請,消費者提供后仍一直未退費,消費者訴求是按照法律要求退費。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雙方就退費一事達成調解協議,由被投訴人一次性退還兩名消費者充值費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投訴人表示滿意。 本案中,消費者在該經營店充值,并沒有去消費,經營者理應退還消費者的充值金額。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的原則,加強經營自律;廣大消費者要強化維權意識,主動學習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06富縣某蘋果經營者違規使用“有機”宣傳產品案
2024年10月11日,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果業在網絡平臺售賣的蘋果宣稱是有機產品,但無有機認證標志、有機追溯碼、相關證書及其它有機證明。經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蘋果是自家果園種植,成熟后裝箱售賣的蘋果,并未取得有機認證。當事人為了提高銷量,在網絡鏈接標題中加入了“有機”二字。當事人在未取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在互聯網平臺對外銷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9.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案件警示廣大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產品宣傳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07延長縣消費者服裝消費維權案例
2024年11月5日,延長縣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消費者在延長縣步行街某服裝店購買價值500元的褲子,在穿著后衣服起球嚴重,王先生多次與商家反映要求處理該事件,商家拒絕處理。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聯系消費者對投訴情況進行核實,最終核實到消費者所購買的衣服是由廠家直接發貨到該店進行銷售,該店未認真檢查即銷售從而導致未發現質量存在問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之規定,經過調解,最終雙方達成由該服裝店退還消費者購買所支出的費用的協議,此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500元。 此案例提醒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銷售的商品質量合格,對于消費者的訴求需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處理。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物時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以便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維權。
08甘泉縣某餐飲店強制消費案
2024年3月4日,甘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其在縣內某餐館就餐時,發現該餐館規定干鍋中的娃娃菜是必點菜,并且在菜單中注明“必點菜”,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執法人員立即前往此餐飲店現場核查,發現舉報情況與實際事實相符,該餐飲店各類燜鍋菜單上寫有:“娃娃菜是必點菜”一行小字,且各種燜鍋的大、中、小鍋送菜不包括娃娃菜,娃娃菜收取10元。執法人員決定立案調查,通過對現場檢查情況的分析、當事人的詢問、證據材料的調取,當事人在提供餐飲服務時以“娃娃菜是必點菜”的名義,變相強制消費,其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更換新菜單,在新菜單中娃娃菜為直接贈送,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例警示餐飲行業經營者,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強制消費或損害消費者權益。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確保菜單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消費限制或附加條件。
09洛川縣某彩鋼廠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案
2024年8月14日,洛川縣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消費者稱其在洛川縣某彩鋼廠購買鋼材,需要購買的是1.5方鋼,而老板提供給消費者1.3方鋼,消費者聯系商家進行調換,商家表示一直將1.3方鋼按照1.5的售賣,不予調換。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經查,該店當初提供的鋼材為1.3方鋼,與消費者的商品需求(1.5方鋼)規格不相符,明顯違反了《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行政調解,消費者退還1.3方鋼材,商家賠償消費者300元,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 本案中,商家應確保所售商品的規格、質量等信息與消費者需求一致,并在銷售過程中保持透明度,避免誤導消費者。當消費者提出合理訴求時,商家應積極響應并妥善處理,以維護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消費者權益。
10志丹縣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7月19日,志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志丹縣某煙酒商行購買的習酒疑似假酒。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發現該店的同批次白酒與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不符,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立即立案調查。經查,商家無法提供進貨來源和銷售票據,稱從電話推銷人員處獲贈5瓶后銷售4瓶,共1960元。執法人員查證當事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1瓶,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侵犯商標專用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本案中,商家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來源: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