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重慶的舒忠余曾在巫溪縣后溪河上經營一家砂廠,2016年9月,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舒忠余曾向縣水利局遞交了申請延期材料,因禁采規劃調整,2016年縣水利局沒有向任何采砂戶下發新證,但默許采砂戶繼續開采,且如往常一樣對他們進行監管和指導。
2018年5月,已經轉行的舒忠余在一處工地上,突然被公安機關帶走,之后被以涉嫌“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7日,萬州區法院判處舒忠余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他提出上訴,次年5月7日,重慶二中院將其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2個月。
重慶二中院認為,行政機關未作出回應,應允許舒忠余存在期待利益,他不算非法采礦,但2017年8月巫溪縣發布后溪河禁采文件后,舒忠余不該繼續存有期待利益,認定其犯有非法采礦罪。
舒忠余稱,不只是他,采砂戶們多數都沒有見過這份禁采文件。他不理解,如果這份禁采文件表達的意圖是真實的,為何文件出來后的2017年11月6日,縣水利局還讓他去開采砂戶會議,“水利部門對我的采砂行為全程都是默許、指導和監管的狀態,為何2017年9月1日前,法院允許我存在期待利益,不算犯罪,而2017年9月1日后,就不允許我存在期待利益,成了犯罪呢?”
逾期沒做決定,視為“有許”還是“無證”
巫溪縣位于重慶東北片,地處渝陜鄂三省交界,巫溪縣有大寧河等15條主要河流,均屬長江水系。
舒忠余是土生土長的巫溪縣人,19歲退伍回鄉后,他做過不少工作,攢了些錢后,他買了輛車,專門在長桂鄉和巫溪縣城之間跑貨運,跑車時間長了,舒忠余認識了一些做工程的朋友,他也開始跟人合伙做點小型的工程項目。
舒忠余曾在此處采砂
“有一次跑車,我認識了個水利局的人,他說后溪河那邊太偏了,還沒有砂廠。”舒忠余動了心思,2012年去縣水利局(當時為水務局)申請了《河道采砂許可證》,2015年他跟人合伙開砂廠,“許可證有效期是一年,過期之前都會去水利局換新證。”
舒忠余2015年取得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應在2016年9月26日到期。2016年9月4日,舒忠余在水利局工作人員通知下,向巫溪縣水務局遞交換取新許可證的申請。但和此前不同的是,當年水務局收到申請后,在有效期滿前并未作出準許換證或駁回申請的決定。
“全縣的砂廠換證都暫停了,不是只有我沒拿到新證。”舒忠余說,為了確保自己不會觸犯法律,他特意咨詢了律師,“按照《行政許可法》,水利部門逾期沒做決定,應該視為有許可證。”
事實上,沒有為全縣砂廠換發新證的巫溪縣水利局,不僅沒有要求全縣砂廠暫停作業,而且還如往常一樣,通過發送信息和打電話通知等方式,指導、監督著各砂廠的采砂行為,甚至還組織砂廠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默許”“指導”到“全面關停”
在水利局的默許下,舒忠余和其他采砂戶一樣,始終正常經營著自己的砂廠。
2017年11月5日,縣水利局工作人員給全縣此前取得過《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戶發來了消息:“由于下周將開展環境督查,請各砂廠從今天開始停業至2017年11月12日 ,請各位將采砂過程中造成的砂坑回填,保持河床整潔。請各砂廠負責人于2017年11月6日(下周星期一)下午3點在水務局9樓會議室開會商討后續采砂許可證辦理等事宜。”
11月6日,舒忠余和其他采砂戶一起來到縣水利局,也正是這次會議,讓他們知道了為何2016年9月,縣水利局沒有為大家換發新的采砂許可證。
在這場會議上,一位采砂戶進行了全程錄音。會上,當時的水利局領導夏某某說,“去年的9月26日號采砂到期了過后我們也沒有頒發新的采砂證……每次上頭來了,特別在去年這一年,我們基本上就是來了,就給各位打電話發短信要求停幾天,雖然在這一年中你們也提出申請,因為我們縣涉及禁采規劃的調整變化,我們也沒有批,但是大家基本上也還在搞,也就是說作為我們來說是默許在搞,但是要求停到時候,大家都還是很配合該停的都停了……那么大家還是繼續支持配合,我們也是在這幾天,也就是在這一周內,必須全面停起,不管什么原因什么事情,都必須要停。”
這份錄音顯示,整場會議上,縣水利局的多位領導都提及或表現出,河道采砂管理越來越嚴格,大家面對環保督察壓力大的情況。
“后溪河偏僻,采砂成本比較高,收益并不好。其實2017年10月我就已經停止采砂了,只是在加工之前采的砂石。”舒忠余說,2018年5月,所有砂石都賣完后,他徹底關停了砂廠,開始帶著機械車輛和工人,參與一些修路、修隧道的小工程。
“非法采礦罪”判刑3年2個月
2018年5月14日,正在工地干活的舒忠余,被警察帶到了縣公安局進行調查,同年6月22日,舒忠余被批捕。2019年1月21日,他被取保候審,當年10月14日,他又被起訴收監。
舒忠余說,“取保后,他們勸我認罪認罰,說可以免刑事處罰。但我覺得我提交了換證申請,采砂也是水利局默許的,我堅決不認罪,才又被起訴收監。”
2019年10月,舒忠余被以“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萬州區檢察院指控稱,2016年12月27日,縣水利局召開全縣砂廠負責人會議,明確提出要規劃禁采區和可采區,待規劃出臺了再按要求辦理采砂許可證,采砂許可證到期后還在繼續開采就是非法采砂,應立即停止,但舒忠余并未停止,而是繼續采砂銷售至2018年3月。
一審庭審期間,舒忠余辯護人發現,這份縣水利局2016年12月27日的會議記錄存在偽造的情況。
舒忠余現在的辯護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劉慶律師告訴記者,“按照公訴機關說的,會議是水利局陳某某記錄的,但調查發現,陳某某在那時正在休產假。幾位證人陳述的有關2016年12月27日會議的內容,其實是2017年11月6日我參加過的那場會議,還有證人說水利局領導夏某某在2016年12月27日的會議上曾出現過,但夏某某那個時間還沒有調任水利局。”
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證的證據
一審辯護人提出會議內容偽造后,一審法院排除了2016年12月27日的會議證據,但把幾位證人對于2016年12月27日的會議陳述,作為證據進行了認證并采用。
“這是自相矛盾的呀,如果排除會議證據,就要排除所有相關的證言,如果保留了證人證言,那這個會議證據還是沒有被完全排除啊。”舒忠余說。
2020年9月7日,一審萬州區法院認定非法采礦罪成立,判決舒忠余有期徒刑3年6個月。舒忠余不服,提出上訴。次年5月7日,二審重慶二中院同樣認定他罪名成立,但將其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善變”的“禁采文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舒忠余提交換證申請應該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他沒有按照規定提交,行政機關沒有作出答復,不能當然推斷出他取得了許可證。
二審判決書
與一審法院不同的是,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在行政許可到期前1個月內申請延續的如何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許可證到期前提出的延續申請,應允許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存有期待利益,對該期待利益持續期間的行為不宜按無證經營進行刑事處罰。但2017年8月1日,《關于劃定河道砂石禁采區的通知(巫溪府發〔2017〕34號)》中,明確舒忠余砂廠所在的后溪河全線禁采后,舒忠余對采砂許可不應繼續享有期待利益,所以二審法院從有利于舒忠余角度,將他2017年9月1日后在禁采區繼續采砂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
舒忠余始終堅稱這份禁采文件,在他停采之前從未見過,“二審說進行了公告和通知的證人,都是政府和水利局工作人員,如果他們說沒有公告,就是承認自己瀆職,所以他們的證人證言真實性是存疑的。”
舒忠余曾讓兒子在縣政府網站上查詢該禁采文件,2022年7月查的時候,該文件發布成文時間是2017年9月18日,等到2022年12月份再查,該文件成文時間變成了2017年8月2日,“算上判決書上寫的文件時間是2017年8月1日,這一個文件怎么會有3個時間?”
2022年4月4日出獄后,舒忠余一直在進行申訴,過程中,他發現,采砂戶周某某曾詢問過縣水利局工作人員有關禁采文件的事,工作人員的回復是:“那個禁采文件是針對環保督察,你們自己去活動一下,不然會按照文件辦理。”
3月20日,采砂戶周某某告訴津云新聞記者,他之所以知道這份禁采文件,是一位在縣政府工作的朋友發給他的,“這個文件沒有張貼出來過,我們根本都不知道。”周某某說。
“如果這個禁采文件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真實的,那為什么禁采文件出來后,2017年11月6日,還會讓我去水利局開采砂戶的會呢?”舒忠余不理解的是,“縣水利局一直到2017年11月6日開會之時,都是默許、指導和監管我采砂的狀態,為何2017年9月1日前,法院允許我存在期待利益,不算犯罪,而2017年9月1日后,就不允許我存在期待利益,成了犯罪呢?”
2022年重慶市二中院、重慶市高院相繼駁回了舒忠余的申訴。舒忠余開始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訴,2024年該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審查結案的通知。
去年8月,舒忠余向重慶市檢察院提起抗訴,2024年10月重慶市檢察院回復說由檢察一部審查辦理。今年1月20日,重慶市檢察院再次回復舒忠余稱,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辦理期限延至今年的4月30日。
來源:中國砂石網、津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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