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購買舞蹈課程后,因身體不適想要退款,培訓機構卻以“概不退款”為由拒絕。未上完的課程費用還能退回嗎?近日,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女孩小婷為豐富業余生活,在某舞蹈培訓中心一次性交納課程費用共計7176元。收款后,該舞蹈培訓中心為小婷開具收據,收據注釋處載明“費用經本人確認,如非某舞蹈培訓中心過錯,客戶不得要求退款”并加蓋“概不退款”的印章。但在課程購買后不久,小婷就因眼部不適前往醫院進行手術治療。術后,醫生叮囑其不得進行劇烈活動。小婷自知無法再繼續課程的學習,遂與該舞蹈培訓中心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的課程費用。但舞蹈培訓中心卻主張其在小婷報名時就已告知該舞蹈課程不予退費,收據上也寫明“概不退款”,只同意小婷轉卡或者上其他課程。雙方為此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婷與舞蹈培訓中心之間形成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本案中,雖然舞蹈培訓中心在其出具的收據注釋中寫明“費用經本人確認,如非舞蹈培訓中心過錯,客戶不得要求退款”并蓋有“概不退款”的印章,但舞蹈培訓中心對該格式條款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且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了舞蹈培訓中心作為經營者的責任,應屬無效,故據此主張不應退還學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另鑒于小婷的身體情況,其確已不適宜劇烈運動,結合涉案服務合同本身不宜強制履行的特點,法院支持小婷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并判令舞蹈培訓中心在扣減小婷已接受的培訓課課時費后按80%的比例退還剩余培訓費。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官提醒:培訓機構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避免出現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或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而消費者一方在報名課程班前應認真考量課程完成可能及預期效果,切勿沖動消費,簽約時應認真審閱協議內容并注意保留原始憑證,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珠暉區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50期之二
總第17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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