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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市場波動劇烈的當下,因購房違約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交完定金又反悔,導致房價暴跌百萬,違約方該承擔多大責任?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深度解析房產交易中的違約責任認定與風險防范,為購房者和賣房者敲響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2023 年 9 月 5 日,賣房人陳永強與購房者趙宇,在乙公司的居間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趙宇以 360 萬元購買陳永強位于昌平區的一號房屋 。合同明確:簽約當日付 5 萬元定金,采用全款支付,過戶前付清尾款 352 萬元,雙方需在 173 個工作日內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同時,合同對逾期交房、付款及拒絕履行等違約責任,均約定按房屋總價款 20% 支付違約金 。
簽約當日,趙宇通過父親趙建國賬戶支付 5 萬元定金,但此后再未履行其他付款義務。陳永強多次委托乙公司催促,趙宇始終未履約。
(二)爭議焦點與雙方主張
2024 年 5 月 29 日,陳永強在微信群詢問趙宇是否繼續交易,趙宇明確表示因湊不齊資金拒絕購房 。6 月 13 日,陳永強發律師函要求繼續履行,遭趙宇拒絕。無奈之下,陳永強訴至法院,請求:
判令合同于起訴狀送達之日解除;
趙宇賠償經濟損失 100 萬元(含 5 萬元定金);
訴訟費用由趙宇承擔 。
趙宇則提出抗辯:
同意解約但拒絕高額賠償:愿以已付 5 萬元定金作為賠償,認為定金足以懲罰違約行為;
強調已履行告知義務:2023 年 11 月就告知陳永強和中介,因自身二號房屋未售出導致資金不足,無法履約,并建議陳永強繼續掛牌賣房,后續房價波動與其無關;
質疑損失證據與公平性:稱陳永強僅以個別低價成交截圖證明損失,屬以偏概全,且陳永強未及時止損,自身存在過錯;
主張違約金過高:合同為格式條款,中介未提示違約責任,20% 的違約金比例過高,遠超實際損失,加之家庭困難,請求酌減。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合同履行情況:趙宇僅支付 5 萬元定金,經催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構成根本違約;
房屋價格變動:經司法鑒定,房屋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趙宇主張解約日)價值 369.41 萬元,在 2024 年8 月 12 日(起訴狀送達日)降至 261.38 萬元;
格式條款爭議:合同雖為中介提供的制式文本,但雙方違約責任對等,且簽署時有 “簽約提示和風險告知”,已加粗提示雙方理解合同條款。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時間認定
趙宇主張 2023 年 11 月 15 日合同已解除,但無證據證明雙方協商一致,其當時表述也非明確解約,且不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而趙宇未按約付款,經催告后明確表示不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陳永強依法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日應為起訴狀送達趙宇之日,即2024 年 8 月 12 日 。
(二)違約責任與損失賠償界定
根據《民法典》,合同因違約解除,守約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陳永強選擇違約金條款,房屋評估價顯示其損失達 98.62 萬元,扣除 5 萬元定金,趙宇還應賠償 93.62 萬元 。該金額未超實際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
(三)抗辯理由的法律分析
格式條款無效抗辯不成立:合同雖為制式文本,但雙方責任對等,且已提示風險,不符合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
家庭困難非免責事由:趙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購房時應審慎決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成為減輕違約責任的理由;
未及時止損主張無依據:在合同未解除前,陳永強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不存在未及時止損問題 。
三、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陳永強與趙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解除;
趙宇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賠償陳永強違約金 93.62 萬元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謹慎決策,量力而行:購房前充分評估資金狀況,避免因資金鏈斷裂違約;
細讀合同,明確權責:關注違約金、付款期限等關鍵條款,對不理解的內容要求中介或對方詳細說明;
及時溝通,留存證據:若無法履約,盡早與對方協商,并保留溝通記錄,避免損失擴大 。
(二)賣房者維權要點
積極催告,固定違約證據:發現對方違約,及時通過書面、微信等方式催告,并保留證據;
合理主張賠償:依據實際損失和合同約定,提出合法合理的賠償訴求;
善用法律手段:必要時咨詢律師,通過訴訟維護權益 。
(三)法律建議
房產交易金額大、風險高,無論是購房還是賣房,都應增強法律意識。簽約前務必咨詢專業律師,審查合同條款;遇到糾紛,及時尋求法律幫助,讓專業人士為您的房產交易保駕護航!
如果你正面臨房產交易糾紛,歡迎私信專業律師團隊,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避免踩坑!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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