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天刑辯團隊這些年辦理了很多涉嫌詐騙的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是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比如 ,歷時四年,最后法院判無罪,羈押了1580天的深圳商人也申請了國家賠償,澎湃新聞也報道了。比如 ,一審判無期徒刑,經過我們團隊努力后改判無罪。再比如我在老家義烏辦理的 ,也以不起訴告終。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的,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要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并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團隊正在做的兩起詐騙案件,一在???,二在西安,都是虛假訴訟類的,前提都是有勝訴的民事判決且已經進入了執行,結果被對方以詐騙報案,完全不顧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西安的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稱詐騙罪不是經濟犯罪,不用遵照上述規定??磥?,他們是真的拿不出審批手續?。⊥瑯?,海南的公安機關也拿不出省廳審批手續。這種案件,但凡是民事判決生效后又違規立刑事案件的,尤其是下級公安機關推翻上級法院判決的,十有八九都有問題。但用這種奇葩理由也是醉了!
經濟犯罪應該是一個統稱,不是特指哪個部門管理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尤其是已經民事審判生效的經濟糾紛。詐騙和合同詐騙界限本就模糊,大量案件中都存在罪名反復變更的情況,公安立案階段的罪名也不是最終確定的罪名。比如青海那個案件就橫跳多次,直至發回重審時還在改罪名。所以只要可能涉及經濟糾紛、涉及與生效裁判沖突,就應該依法上報。公安機關以詐騙罪不是經濟犯罪為由認為無需報批,是斷章取義或者說是為了逃避責任。拿公安以詐騙立案,最后起訴或者判決是合同詐騙怎么辦?程序又不能倒置!
這起案件是經過西安中院一審,陜西高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都確定被告人一方勝訴,對方甚至都申請陜西省檢抗訴,省檢也作出了不抗訴決定。而對方提的理由,省高院審委會和省檢的檢委會,都已經雙雙否決。也就是說,民事上已沒有任何救濟途徑。結果,地方公安機關的某辦案人員居然推翻整個民事訴訟中從中院到最高院的法官決定,推翻 省 高院審委會和省檢檢委會的決定,認為是詐騙罪,還拿不出合法的審批手續,讓人怎么相信這不是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
而海南的 詐騙罪案件更為過分。經過湖北的法院生效判決的借款糾 紛,法律關系清晰明確,已經進入執行,對方在海南報詐騙,說是虛假訴訟。而作為虛假訴訟類的詐騙案,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由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法院和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湖北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就指出:“ 由同一地區的人民法院審理相關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現階段可以作出的最優選擇。”“采取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民事和刑事辦案機關之間相互協調,確保案件及時、公正處理,并可以防止部分當事人利用地域管轄惡意干擾民事訴訟案件的正常審理?!?/p>
這個異地管轄的案件,居然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到了審判階段。庭前會議中,我們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調海南省公安廳的立案審批手續,抄送湖北省高院和湖北省檢察院的法律文書,要求調全部的民事訴訟卷宗,至今沒有調取,就準備要開庭了。然后前天,海南經偵跨省傳喚遠在湖北的兩位證人,證人說很忙過不去,他們竟然通過手機彩信發了空白的刑拘證過來,迫使證人不得不臨時飛赴海口。當然,證人不可能涉刑,完全是無辜的第三人,筆錄也是實事求是說這是民事糾紛。
可是今天下午,海南經偵通過證人給我隔空傳話,要求我刪除發給到社交媒體上的短信截圖,因為截圖里面有那張空白的《拘留證》,“萬一被壞人利用怎么辦,誰承擔責任?”我問他們,那這張空白拘留證是怎么開出來的,辦案人員說,是“層層審批”的。那我又問,都沒有犯罪嫌疑人名字和罪名,怎么立案的?是不是隨時可以填?確認這張空白刑拘證真實后,我跟他們說要自首,因為是我發的,希望他們帶著空白的刑拘證來北京抓我,然后填上我的名字!
2014年,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的趙先立因涉訪被刑拘,當時的拘留證上罪狀是空白的,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引發軒然大波,公安機關后來解釋說因為系統沒有生成,但網民根本不認賬。這次海南的空白拘留證更是全部空白,那這是怎么經過受案、法制審核、負責人審批的?警綜平臺又怎么錄入這種先蓋章的空白拘留證呢?海南的經偵辦案人員擔心空白拘留證被壞人利用,怎么就不想想自己是不是那個“壞人”呢?如果這種空白拘留證可以流出來,還有什么壞事是他們干不出來的呢?
現在公安部在開展趨利性執法的大檢查,三令五申不得刑事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開展涉企執法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搞監督糾正趨利性司法。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江西九江的萬一案,結束指居之后被逮捕,看守所里還被重新留置,侵害民營企業家的行為還在加劇。海南和西安的詐騙案,都是在民事勝訴之后,公安插手經濟糾紛而得不到糾正。湖南的羅樹中案、劉學文案、譚吉康案,安徽跨省管轄的永雄集團案,河北電刑的路大艷案,云南的陳云陳富國案,哪個不是赤裸裸地劫掠民營企業家財富??!他們的公平公正,誰能真正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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