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們來聊個沉重又充滿爭議的話題:在法律和醫學上,究竟怎樣才算是“死亡”?
都知道,故意殺人是所有犯罪里最嚴重的,從古至今都是刑法打擊重點。劉邦進咸陽時約法三章,頭一條就是“殺人者死”,為啥刑罰這么重?就是因為生命無比珍貴,一旦逝去,永難挽回,必須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現行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很簡潔:“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覺得大家都懂故意殺人的概念,無需贅述。可實際上,這里面的問題相當復雜,比如如何從法律層面定義“死亡”,就很值得探討。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都與社會常識、其他學科知識緊密相關。
舉個例子,張三打傷李四,導致李四喪失部分腦功能成了植物人,這算“死亡”嗎?能判張三故意殺人罪嗎?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綜合判定說”。
法律沒有明確“死亡”定義,刑法理論采用醫學上的“綜合判定說”,即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這三個要素同時具備,才能判定死亡。為啥用這個標準?一是符合大眾對死亡的普遍認知,心臟停跳但有呼吸,大家肯定覺得人還活著;二是從醫學角度,這三個要素相互依存,一個機能不可逆停止,其他兩個機能幾分鐘內也會停止。
如今醫學上,死亡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檔是腦死亡,此時心臟可能還在跳動;第二檔是臨床死亡,即心臟停跳,但并非徹底沒救;第三檔是生物學死亡,心臟停跳24小時后,細胞才全部死亡,從生物科學角度,這三種死亡都不可逆。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發展,醫學界希望將腦死亡確定為死亡標準,即生物體腦干或腦干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失去功能,就宣布死亡。
這里要強調,腦死亡和植物人有本質區別。植物人的腦干功能正常,只是大腦皮層受損或突然抑制,所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干反應;而腦死亡患者沒有自主呼吸,且永久不可逆。植物人一般無需靠呼吸機維持,家屬能帶回家照顧,還有蘇醒可能;腦死亡患者必須靠呼吸機維持,基本沒有復活的可能。
雖然醫學界已有腦死亡行業標準,全球80多個國家的醫療機構也予以認可,但我國法律尚未將腦死亡作為判斷死亡的標準。法律是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不僅要專業,還得考慮社會常理。按醫療機構定義,腦死亡后心臟等器官仍在跳動,此時認定人已死亡并摘取器官進行移植,很多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
英國是最早確定腦死亡法律效力的國家,著名的Potter案中,1963年Potter在斗毆中腦損傷嚴重,醫院在人工呼吸并征得家屬同意后摘取他一個腎,后來病人去世,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陪審團認為醫院關閉呼吸機導致Potter死亡,判定醫院殺人罪名成立。
我們知道,心臟停跳后,大部分器官就無法用于移植。將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能為器官移植爭取寶貴時間和資源,對我國這樣器官資源匱乏的國家意義重大,還能減少患者痛苦,讓其更有尊嚴地離去,畢竟腦死亡后很多治療只是安慰性的。所以,用腦死亡標準替代傳統標準,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醫學價值。
不過,腦死亡的說法也面臨諸多反對。有人認為腦死亡概念是為了器官移植,違背人道主義;也有人提出嬰兒無意識,宣布嬰兒死亡是否需要另立法規;中國人親情觀念重,腦死亡很難被家屬接受,比如北大某女生自殺,醫生宣布腦死亡,家屬很難相信孩子已離世;而且各國腦死亡標準不同,我國還沒有特別科學嚴謹的標準,福建就出現過宣布腦死亡60小時后患者奇跡存活的例子。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大眾普遍理解的死亡標準,即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來判定,這也是法律對老百姓情感的尊重。法律解決社會問題,不能脫離大眾感受。雖然從功利角度,腦死亡標準能緩解器官匱乏,但只重功利不顧道義并不可取,而且當下醫患關系緊張,家屬難免懷疑醫生為摘器官故意宣布腦死亡。
日本等東亞國家提出心臟死亡和腦死亡并列的標準,原則上以心臟死亡為準,但患者或家屬可選擇腦死亡標準,若同意,醫生便可按腦死亡判定。家人們,要是你們是患者,會愿意同意腦死亡標準并簽署意見書同意捐獻器官嗎?快來評論區聊聊你們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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