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想到,花費巨資購買化肥,美滋滋地盼望作物豐收,沒想到化肥全是“摻水”的!
事情的起因是,山東省濰坊安丘市下坡村農民馬慶元在當地搞了一個生姜種植基地,剛播種下地,急需大量的化肥。于是他總計花費了5.28萬元購入了14噸的“農基肥”和5噸的“高鉀型”化肥。
正準備施肥,他的合伙人突然打電話告訴他:這19噸化肥,根本用不了!
原因是營養成分與標注的不符,而且相去甚遠。
馬先生趕緊聯系化肥供應商,誰知對方愛搭不理,甚至讓他湊合用,既然營養成分少就多施點!一副無所畏懼的姿態。
憤怒的馬先生隨后聯系上了市監局介入,一定要讓供應商給個交
誰知,這一弄,就從前年弄到了現在。
化肥“摻水”見過,可沒見過這么離譜的
摻水化肥馬先生見過,只要不是太過分,他也就懶得計較了。
可這批化肥的摻水程度,大大超出了他的想象。
據馬先生所說,當時合伙人打電話告訴他化肥用不了的時候,他就隱約察覺到不對勁了,這可能不是一般的摻水。
于是他將兩種化肥的樣本送去了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的結果果然不出所料,營養成分和標注的差了近三倍!離天下之大譜。
按標準,農基肥的氮磷鉀含量應該是15-15-15,而高鉀型肥料氮磷鉀含量是15-15-20。
而檢測的結果是,農基肥的氮磷鉀:15-14-6,鉀含量差了近三倍。高鉀型肥料:15-14-13,鉀含量也差了有1.5倍。
兩種肥料的“鉀”含量遠低于標準,且遠超“±0.5”的誤差值范圍,是不折不扣的摻水肥料。
根據《肥料識別內容和要求》的國家標準,該化肥供應商的產品已觸及標準紅線。
馬先生怎么也沒想到,自己能買到摻水那么過分的肥料,事發后氣得他好幾天都睡不著。
找供應商討要說法遭冷遇
事發后,馬先生迅速聯系上了化肥供應商安丘供銷康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田公司)。
公司銷售主管張偉在查看報告后先是不當回事:“既然超標了,就多施一點唄”。
在馬先生不斷施壓后,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才給出解釋:“可能是包裝袋印刷錯誤”。
當馬先生追問具體錯誤環節的,對方表示“需要向生產部門核實”。
此后三四天內,馬先生四次電話溝通,都是推推拖拖,不給明確答復。
憤怒的馬先生決定親自登門討要說法,前往康田公司后找上了分管生產的副廠長李國棟。
根據現場對話錄音顯示,李國棟承認“包裝表示可能有問題”,但否認自家產品觸及標準紅線,堅稱“產品符合企業標準”。同時還質疑第三方檢測機構的資質,懷疑馬先生故意找茬。
當馬先生要求他出示企業標準文本時,李國棟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眼看著對方是一副刀槍不入的架勢了,馬先生最終無奈,聯系上了市監局和記者,希望獲得法律上的幫助和擴大事件的影響力。
記者調查同樣受阻
后續,山東電視臺農科頻道記者介入調查,記者隨馬先生抵達了康田公司廠區。
誰知,對方一看記者來了,直接閉門不出,讓門衛謝客,理由是“領導外出,不便接受采訪”,拒絕記者進入。
當天,記者在廠區外派到三輛貨車正在裝載化肥產品,經過包裝對比,和馬先生購買的產品完全一致。也就是說,事發后廠商非但不知悔改,仍然批量出售“摻水”化肥。
廠商的行為讓記者也怒了,決心一定要見到相關負責人,否則不罷休。
后面的一個月時間,不管記者如何打電話、登門,得到的答復均為“領導在開會”“需要向上級請示”等推諉性答復。
直到市監局出面,廠商才停止了“裝死”的行為。
審查過程坎坷不斷
馬先生原以為這下穩了,但他還是低估了該廠商推諉打太極的功力。
在當月,安丘市市監局很快受理了此案,執法人員迅速抵達廠商進行抽樣檢測。
這回廠商沒有怠慢,廠長出面配合調查,并現場與馬先生簽署抽檢確認單
也確認了,馬先生確實從這里購買了19噸化肥,認可了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然而,當工作人員調查廠商的質量控制記錄環節時,廠長卻未能出示原料檢驗報告。
當被問及“產品包裝標注是否與內控標準一致”時,廠長直接打起了太極,稱:“我們執行的是行業內企業標準,具體數值不便透露。”
無論怎么追問,就是同一套說辭來回倒騰不變。
于是工作人員直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企業在3天內必須提交標準文本。
三天后,該廠商倒是如約提交了標準文本,但文本內的信息不完整,多處含糊不清,然后被打回,重新提交。
打回—重新提交—打回—重新提交,來回反復不斷這個過程,然后,時間不知不覺就過去了一年多。
根據法律學者的分析:“若最終檢測確認質量不合格,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若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目前此案尚未完結,相關部門持續跟進中。380袋化肥仍封存在馬元慶倉庫,監控攝像頭24小時運行。安丘市工作人員表示:若檢測不合格,依據《產品質量法》將沒收違法產品,并處1-3倍貨值罰款。
檢測機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公布結果,市場監管部門須依據結果依法處置,受損方有權通過司法途徑追償。此事不存在模糊處理的空間,也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特殊解決方案。所有相關方都在等待同一份檢測報告,這份文件將決定19噸化肥的最終去向,以及事件各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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