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琰 劉佳曦
2025年3月8日,我國商務部正式發布了對加拿大政府的反歧視調查裁決公告并作出肯定性裁決。據筆者總結,此份裁決中,我國商務部共啟動了8項調查程序,針對加拿大政府的有關措施及政策內容進行了重點審查分析,從政策目標、制定程序、措施實施等三大維度對加拿大措施的歧視性進行了深入且合理的分析與論證,并從有關加國措施將對“中國相關產品貿易”“中國相關產業競爭力”“中國相關企業”等方面產生的嚴重負面影響的角度,提出了具體可行的反歧視措施建議。
2024年9月26日,我國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對加拿大政府針對中國電動汽車、鋼鋁產品加征懲罰性關稅的行為啟動了全球首例反歧視調查。自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4年5月12日制定并通過了我國首部《對外貿易法》以來,該法已經歷經一次全面修訂和兩次修正,此次我國創設性地依據國內法開展反歧視調查,不僅是全球首例,更是自該部法律立法以來的重大法治工具創新。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本條款自1994年首次制定以來,一直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總則條款之一,也是將“鏡像反制權”納入我國國內法體系的重要法律條款。而本次全球首例反歧視調查裁決的公布與施行,不僅體現了我國在國際法視野下創設性地實踐并構建了“歧視性行為——對等反制措施”法律邏輯,突破了傳統貿易救濟“事后補償”模式的局限,更是為近年來全球不斷上漲的單邊主義挑戰下如何應對系統性歧視提供了法治工具和價值指引。
規則層面的制度突破
從現行的WTO規則體系看,加拿大政府的歧視性關稅措施與WTO倡導的“自由貿易、公平競爭”原則背道而馳,加拿大政府的歧視性關稅措施不僅在實體層面直接違反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關于“一般最惠國”“國民待遇”等條款所明文記載的非歧視規則,而且其在政策制定中預設結論、未進行實證調查,僅針對中國產品實施歧視性關稅的一系列行為,在程序層面上亦構成“專斷性歧視”。
在國際商事貿易現行的《GATT 1994》第十條第3款(甲)的表述中,開宗明義地申明了締約各國在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令、條例、判決和決定時,均應秉持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從此處亦可見得國際貿易中非歧視性原則的共識程度與廣泛存在。同時依據該條款其他部分的內容,締約各國應當維持或盡快設立相關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相關程序,以便迅速審查并糾正涉及關稅的行政行為;我國正是在遵守國際商事貿易規則的前提下,基于WTO框架和規則的要求而進行了本次反歧視調查,并作出裁決。筆者認為,此次我國全球首例的調查裁決措施,在規則層面展現了如下三大制度突破。
1.實操層面突破:四階段調查程序
我國在本次反歧視調查階段創設性地采取了包括證據收集、歧視實質認定、損害量化評估、行業協商機制在內的四階段調查程序。調查過程中,我國商務部通過問卷調查、接收評論意見等方式,收集了加政府及政商界官方文件及相關材料,統計了受加措施影響三大類205個稅號產品情況及海關數據,調查了國內產業、企業受影響情況,整理了相關行業商協會及165家國內企業參與調查并提交評論意見和答卷。以上舉措在構建本次調查完整證據鏈的同時,始終體現了我國在調查中堅持的公開、公正、合理的基本價值準則和國際擔當,更在實操層面突破性地為“如何在現有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下落地開展國際反歧視調查措施”這一在全球范圍內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提供了兼具可操作性和公允價值取向的“中國方案”完美范本。
2.邏輯層面突破:“歧視性行為-對等反制措施”
依據現行國際商事貿易規則,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既是各締約國寫在《GATT 1994》卷首的共識與期盼,更是根植于人類文明深處對于公平正義的不變追求。針對加國政府此次實施的歧視性關稅措施,我國除了在反歧視調查階段堅持國際磋商、反駁加國政府無中生有的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謬論,同時也基于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在邏輯層面創設了“歧視性行為-對等反制措施”的基本準則,以此為依托而在實踐中驗證并構建了“多維度驗證機制”,并在反歧視調查裁決及后續措施中采取了階梯關稅反制。在本次全球首例反歧視調查裁決中,這一邏輯層面的突破體現了我國遵守國際貿易規則,保障國內產業安全的決心,也實現了相關反制措施既在法理和邏輯上的公允正義,又在反制的效果上得以實現最大化。
3.程序層面突破:兼顧程序正當與實體公平的價值取向
相較加拿大政府在進行歧視性關稅措施時采取的“政策突襲”模式,我國在本次反歧視調查程序中始終堅持全程信息公開和有效送達利害相關方的正當程序,對于案涉的各方參與度顯著提升。此外,我國商務部在調查階段一并引入了“政策沖擊模擬模型”用以預測市場影響,建立“雙軌磋商體系”整合企業訴求與宏觀推演,確保反制措施的公平性、科學性與合法性,體現了我國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的價值取向。
實踐層面的公平價值體系構建
本次由加拿大政府引起的歧視性關稅風波中,我國政府部門始終堅持遵守國際規則和正當程序,將國內法域外效力與WTO的原則進行了創造性結合,為國際貿易中的同類問題提供了規則內的創新路徑,而更重要的是,通過本次全球首創性的反歧視調查裁決,“中國方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國通過實踐證明并構建了公允、正義、正當、合理的新型公平價值體系和指引,為新時期國際仲裁中的貿易沖突和仲裁處理提供了更新的建議和法律策略支持。
1.堅持貫徹實質正義:在堅持程序正當的同時,我國本次實踐中創設的新型公平價值體系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突破形式合規的審查壁壘,重點考察政策動機(如本次加拿大歧視性關稅政策與美國《通脹削減法案》的聯動性)和實際損害后果。這種“動機-效果”雙重審查標準,在真正貫徹實質正義的同時,彌補了WTO體系中爭端解決機制效率不足的缺陷。
2.樹立動態平衡原則:通過“歧視性行為—對等反制措施”的實踐突破,我國創設的新型公平價值體系樹立了“關稅敏感度—反制強度”的動態平衡模型,有效確保反制效果強度與損害后果成比例。在這一價值體系指導下創設的動態制衡機制,既有效維護了國際多邊貿易體系,又堅持了比例原則和公允準則,避免過度報復而導致爭端的擴大和失衡。
3.體現對發展權利的保障:在我國創設的新型公平價值體系指導下的反歧視調查裁決實踐中,除了堅守國際社會公理而依法進行的對等反制措施,也包含有柔性的“可調整條款”和地區及政府間磋商談判等救濟措施,依據有關裁決第五項“反歧視措施建議”中“措施的調整”部分,若加方取消歧視性政策或達成賠償協議,措施可中止。這種“剛柔并濟”的設計,充分體現了“中國方案”背后價值體系內含的中國哲學,更有利于在后續進一步落實對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益的特別關照。
4.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價值啟發:“中國方案”證明,不僅在國際爭議解決的規則層面,我國創設的新型公平價值體系指引下,國內法域外效力與WTO原則完全可以進行創造性的結合,進一步推動國際規則協調和演進;而且在有關程序層面,我國創設的這一價值體系也為新時期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啟發和參照,比如本次反歧視調查過程中我國海關總署的專項統計方法,正為國際商事仲裁活動中有關建立國際通行的數據采集標準程序的難題指明了解決方向。
總的來說,此次我國商務部全球首創的反歧視調查裁決的實踐表明,中國正從國際經貿規則“接受者”轉變為“塑造者”。通過“制度突破-規則輸出-價值體系重構”的遞進路徑,為21世紀新時期全球貿易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為全球商事貿易及仲裁規則發展注入了新的動能。
〔作者單位系北京京師(杭州)律師事務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