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公司拖欠工資和賠償款,
公司實在無財產可供執行怎么辦?
公司只有一個直播賬號,
虛擬財產可以用來抵債嗎?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申請執行人周某在株洲某商貿有限公司從事服裝貿易工作,后周某離職時公司尚欠付3個月工資,周某遂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應向周某支付拖欠工資款和經濟補償金合計4萬余元。裁決生效后,周某多次催促支付未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執行法官通過傳統查控手段均未查詢到該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也表示公司目前運營不善,實在沒有償還能力,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經執行法官上門深入了解后發現,該公司平時依靠網絡直播賣貨維持運營,目前擁有一個數十萬粉絲的“抖音”直播賬號,經查該賬號具備一定的財產價值。
在確定李某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執行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并提出是否可用該直播賬號抵償債務。面對法官提出的新方案,周某考慮到自己目前仍從事服裝貿易工作,且直播市場前景較好,最終同意該建議。雙方當事人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完成了賬號權限的完整交付,至此該案得以執結。
法官說法
“數據”就是財富,隨著互聯網絡迅速發展,出現了大量如游戲裝備、網絡直播賬號等衍生產品,數據財產日漸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財產之一,虛擬財產的價值也逐漸被大眾所肯定。
本案中,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如何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將網絡直播賬號用以抵押是一次打破常規有形資產處置思維定式的新嘗試,是一次拓展財產處置范圍及路徑的新探索,不僅最大限度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虛擬財產的執行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咋辦?
別急,這些都可以扣劃!
被執行人名下這些均可扣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住房公積金屬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條件,但在窮盡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經征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可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公積金進行強制執行,不受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統與公積金系統、證券系統、保險行業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財付通、支付寶等多個系統進行了聯網,將公積金、不動產、股票、財付通、支付寶、保險產品(分紅理財型)均納入查控范圍,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法院將依法凍結、劃撥或提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此外,被執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首飾貴金屬、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到期債權、游戲賬號等網絡平臺中的虛擬財產以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法院均可依法強制執行。
所以,奉勸那些心存僥幸的被執行人,主動申報財產、早日履行義務才是唯一出路!
這六個知識點趕快收藏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為保證行政單位正常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執行措施。
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
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于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對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并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采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啟示: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于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綜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普法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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