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律法為綱,律師執正義之劍,護民生之權。然今有蘇州李某者,身居律所之尊,竟涉穢行,觸刑網而毀清譽。此案既出,輿情嘩然,然細究其跡,真相若何?今據南都之報,述其本末,以儆效尤,亦窺世風之弊。
壬寅臘月初八(公元2022年12月30日),江蘇省司法廳依《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以組織賣淫罪吊銷李某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公示赫然,曰其“犯組織賣淫罪”,終失執業之資。
李某者,蘇州一律所之負責人,本應以法為業,卻暗行茍且。或曰其“拉皮條”“設淫窟”,然具體案情,公示未詳。唯知司法鐵面,不容玷污,遂以雷霆之勢斷其生涯。
李某獲罪后,律所頃刻崩析。合伙人懼其污名,急售律所,新主接手,更名易幟。今之執事者云:“此事已逾數載,吾等新立,與李某無涉。”然舊案忽于乙巳年三月(2025年4月)復燃,網友截公示殘圖,冠以“律所負責人拉皮條”之駭題,傳于社交平臺,頃刻沸反盈天。
蘇州市司法局疾聲回應:“此事久矣!李某早非律師,懲戒已畢,警示亦成。”更斥流言曰:“李某一人之過,豈可污行業清白?”蓋司法者欲以此案為鑒,警同仁守節,莫蹈覆轍。
李某案發于壬寅,至乙巳忽成熱搜。網友但見“組織賣淫”“律所”之詞,未察時效,亦不究細節。部分媒體為博點擊,標題聳動,內文含糊,甚有以AI生成內容者,斷章取義,推波助瀾。
律所新主訴苦:“吾等勤勉執業,奈何舊案重提,客戶疑竇叢生!”蘇州市律師協會亦嘆:“李某之罪,行業共恥,然今人借題發揮,實傷無辜。”可見流量肆虐之下,行業清譽竟如累卵。
或問:司法公示本為透明,何以反成炒作之資?蓋因信息洪流中,民眾難辨新舊,監管亦疏于引導。若司法者能及時釋疑,媒體能恪守求真,何至舊案翻作新禍?
李某案雖為個案,然其警示深矣!律師者,民權之盾,若其身不正,何以護法?故司法懲戒,務須迅捷嚴厲,以儆效尤。昔陶朱公散財立信,今之律者亦當以誠為本,以法為劍。
今之世,信息速朽而情緒永熾。李某舊案重提,非為求公義,實乃流量作祟。媒體若棄真相而逐點擊,民眾若舍理性而縱獵奇,則社會公信必潰于蟻穴。故當立規嚴懲造謠者,以正視聽。
蘇州市司法局云:“警示已畢,李某不足代行業。”然欲洗污名,非空言可成。律協當強化倫理督察,律所須嚴篩從業人員,更需以公益普法、冤案平反等實績重贏民心。如此,方可謂刮骨療毒,涅槃重生。
李某之案,恰似一面照妖鏡:照見律者失節之丑,亦映出流量噬真之惡。然更深層之弊,在于世風浮躁、理性式微。若欲正本清源,非惟司法鐵腕、行業自律,更需全民共筑求真之志。昔司馬遷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愿律者皆以李某為戒,持法如山,守身如玉,則法治可興,世風可正矣!
南都之報,詳陳始末;官方之應,力辟謠言。然余猶嘆:信息時代,舊案可隨時翻涌,真相常湮沒于喧囂。若世人皆能明辨慎思,媒體皆能守責秉筆,則李某之流,何足亂天下耳目?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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