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募基金投資中,管理人的股東、實控人等關聯方私下承諾“保本保收益”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觀點。本文結合2023年新規及典型案例,解析關聯方保底承諾的效力邊界及法律風險。
一、爭議案例:關聯方保底承諾為何“同案不同判”?
案例1:股東承諾有效,法院支持投資者索賠
2020年某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資人張某起訴基金管理人股東王某,要求其履行《差額補足協議》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認為,王某雖為管理人股東,但其個人承諾不違反《私募基金監管暫行辦法》對管理人的禁止性規定,協議有效。
案例2:實控人承諾無效,法院駁回投資者訴求
2022年某基金虧損后,實控人李某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議》承諾兌付本金。法院認為,李某與管理人構成利益共同體,其承諾實為規避監管的“變相保底”,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協議無效。
爭議焦點:關聯方是否屬于監管禁止的保底主體?其承諾是否損害公共利益?
二、法律分析:2023年新規如何影響關聯方保底效力?
1. 監管規則演變:從“模糊地帶”到“穿透式監管”
2023年前:《私募基金監管暫行辦法》僅明確禁止管理人、銷售機構保底,關聯方承諾效力依賴個案判斷。
2023年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將禁止主體擴展至管理人關聯方,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關聯方保底違法”。
2. 司法裁判邏輯:效力認定兩大核心標準
主體身份:若關聯方與管理人存在股權、任職或利益輸送關系,可能被認定為“利益共同體”,承諾無效。
公共利益影響:若承諾導致風險轉嫁至金融體系(如引發系統性風險),法院傾向于以“違背公序良俗”認定無效。
3. 新規后裁判趨勢:無效判決比例上升
2024年某案例中,法院援引《私募條例》指出:“關聯方保底實質破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損害金融市場穩定”,判決承諾無效。
三、實務建議:投資者與關聯方如何規避風險?
對投資者:
警惕“抽屜協議”:要求管理人或關聯方書面保底可能被認定無效,優先選擇正規風控措施(如抵押擔保);
關注資金流向:若關聯方承諾以自有資產兌付(如房產、股權),需核查資產真實性及變現能力。
對關聯方:
慎用“個人擔保”:即使以個人名義承諾,仍可能被穿透認定為職務行為;
設置免責條款:約定“管理人合規運作”為前提條件,避免無條件兜底。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私募基金關聯方保底效力存在較大法律不確定性。投資者應重點審查基金底層資產及管理人資質,而非依賴“保底承諾”;關聯方則需通過合規架構(如設立SPV隔離風險)降低責任牽連。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私募基金合規與爭議解決領域。
四、互動話題
你在投資私募基金時遇到過“保底承諾”嗎?是否曾因承諾失效遭受損失?歡迎留言分享經歷,我們將選取典型問題由俞強律師團隊專業解答。
(本文案例已脫敏處理,不涉及具體機構及個人隱私)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0、92條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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