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丈夫以孩子要挾不離婚
丈夫趙磊一表人才、溫柔體貼,女兒活潑可愛,王雪曾覺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然而某天深夜,王雪去洗手間,發現丈夫未鎖屏的手機在床頭柜上閃著亮光。她隨意拿起手機看了一眼,只覺天旋地轉:她心中的好丈夫竟然跟多名異性保持著曖昧關系,甚至還有長期穩定的外遇對象!
王雪一夜無眠。
第二天一早,王雪平靜地告訴趙磊:“你的手機我看過了,準備談談離婚的事情吧,是你走還是我帶著女兒走?”
事已至此,趙磊也不想裝了,冷冷地說道:“婚后基本是我掙錢養家,財產我七你三。孩子的撫養權歸我。”
“女兒還在哺乳期,我是不會讓她離開我的。既然無法達成一致,我們先分開住吧,等你冷靜下來再談。”
當天晚上,王雪收拾好行李,帶著女兒回了娘家。考慮到趙磊畢竟是孩子的爸爸,王雪同意了他定期探望女兒的要求。
一開始,趙磊探望時只是和孩子玩耍一會兒,并不涉及其他。3個月后,他開始拉著王雪回憶過去的幸福生活。為了讓王雪回心轉意,趙磊經常去她的工作單位蹲守,一路尾隨她回家,還要強行將女兒抱走,以此要挾她不能離婚。
其間,王雪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但每次趙磊都會信誓旦旦地保證不會再犯,還在民警的調解下寫了保證書。可從派出所出來后,趙磊還是我行我素。
忍無可忍的王雪帶著女兒搬離了父母家,前往朋友所在的鄰市生活,并拒絕將新家的住址告訴趙磊。趙磊開始頻繁地撥打王雪的電話,不斷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騷擾她。王雪只得拉黑了趙磊所有的聯系方式。
沒過多久,王雪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趙磊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理由是他和王雪還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雪搶奪、藏匿女兒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所享有的監護權和孩子的合法權利,要求王雪立即將孩子帶回常住地。
王雪來到法院,法官詳細了解真實情況后,對趙磊進行了嚴厲批評。法官告訴他,盡管雙方處在離婚分居期間,但感情糾紛不應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即便離婚了,也要保證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在法官的主持下,王雪和趙磊達成了調解,女兒依然由王雪撫養,趙磊可以定期探望,但不得再使用過激甚至違法的方式逼迫王雪,否則,王雪同樣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02
律師說法:監護權和探望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起訴
- 什么是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確立的制度,是指當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若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損害后果迅速擴大或難以彌補,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頒發禁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
與以往的人格權保護方式側重于事后救濟不同,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對抗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其目的與預設功能在于迅速實現人格權的緊急救濟和預防性救濟,貫徹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相較于訴訟程序,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審查判斷更加強調速度和效率。
- 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條件
1.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屬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的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對于本案所涉及的監護權、探望權,均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利。因此,父母一方的監護權和探望權受到侵害時,其有權參照使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盡管趙磊以其監護權被侵害為由,要求王雪配合見面及探視,但此前他一直通過各種方式騷擾王雪和孩子,也對她們造成了嚴重傷害,王雪也有權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
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
在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或者即將構成對其人格權的侵害。
趙磊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時,提交了王雪拒絕告知住處并將其拉黑的相關證據,證明其探視權受到了侵害。如果王雪要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也需要提交報警記錄、監控視頻、派出所出具的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證明趙磊長期騷擾她與女兒的事實。
3.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這一條件強調申請人請求保護的人格權益具有緊迫性。也就是說,在人格權侵害禁令之外,若還存在其他救濟途徑,如事后能夠通過金錢賠償等其他方式對損害進行有效彌補,通常不能認為該損害的發生具有緊迫性。
4.作出禁令不會導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在審查是否應當頒發禁令時,會在申請人的人格權益保護和被申請人的言論或行為自由之間進行利益平衡。同時,法院會綜合考量禁令可能帶來的影響,以確保不因禁令的實施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 人格權侵害禁令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何區別
人身安全保護令僅適用于侵害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情形,而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于所有侵害人格權的行為,不僅包括生命健康權等人身安全保護領域,還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說,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一種更為廣泛的保護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一種形式。
另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范圍限定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人格權侵害禁令則不受此限制,不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身份或生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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