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假期的到來
旅游市場也進入了高峰期
那么
游客在游玩中發生意外
景區是否該承擔責任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王某與家人購票一起到被告某旅游公司經營的某旅游景區游玩,該景區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景區責任險。游玩途中,王某攜帶小孩走在景區內綠化草坪上小斜坡的石階時不慎滑倒,當時該石階上大部分長有雜草,石階表面不平整。隨后,景區醫生到場對王某進行了簡單的救治處理后,送至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為此產生醫療費等損失。王某多次與被告某旅游公司和某財產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對其醫療費等損失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臺階位于主要石板道路之外的綠化草坪之中,臺階前后不存在明顯的人為踩踏或清理出來的道路相連。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孩童旅游,應選擇草坪旁邊安全可行的道路行走,不應以綠化草坪作為通行道路。因此,王某對于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某旅游公司作為旅游景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在草坪中存在坡度、凸起石頭處,并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應承擔次要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由原告王某承擔70%責任,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擔30%責任,賠償金額由某財產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出門在外,安全無小事,事事要安全。游客在參與游玩活動時應以保障自身安全為前提,做好風險評估,注意到潛在的危險性。本案中,王某在攜帶小孩的情況下,行走在長有雜草且不平整的石階上,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旅游業經營者在為游客提供服務時,要主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設置必備的安全警示標志,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必要時還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對游客人身安全進行提醒、監管和防范等,以及配備專業人員在意外發生時及時履行安全救助義務。同時,游客在游玩過程中亦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游玩前做好風險評估,牢記安全第一,避免發生意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稿:新興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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