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成員盧攀
提及軍品,在大眾認知中的第一反應就是槍支、彈藥、軍艦、戰斗機、坦克等只能在新聞上看到的典型軍用裝備,但實踐中,很多出口企業因不知道出口貨物的管理屬性,不知道屬于軍品范疇,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最后被海關查處并給予行政處罰。本文整理了一些與軍品通關相關的熱點答疑,希望能夠為你答疑解惑,避免因一時之疏忽而受到不必要的處罰。
一、我國對軍品出口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軍品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以下簡稱《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等。
二、如何界定軍品出口中的“軍品”?
我國對軍品出口的有關規定,主要依據《出口管制法》和《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其中,《出口管制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及其他物資、技術和有關服務。在對軍品的具體認定上,可以參照《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以及《警用裝備》的規定。
三、如何判斷出口的貨物是否屬于軍品?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在對出口貨物作初步判斷之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該產品是否用于軍事目的?
(二)該產品的進口商、最終用戶是否有軍事背景?避免間接涉軍風險;
(三)該產品是否列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四)該產品的軍用特征是否明顯?
弄清以上四個問題,基本上能夠確定該產品是否屬于軍品。若仍不能確定,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于本法規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四、我國對軍品實行怎樣的出口管理制度?
從管理制度上來看,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統一的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有:專營制度、許可制度和清單制度。
專營制度:《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軍品出口專營制度。從事軍品出口的經營者,應當獲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軍品出口專營資格由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許可制度:《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審查批準。軍品出口,應當憑軍品出口許可證。”
清單制度:《出口管制法》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過制定管制清單、名錄或者目錄(以下統稱管制清單)、實施出口許可等方式進行管理。”其中,我國軍品出口對應的清單主要有《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和《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以及《警用裝備》。
五、個人可以從事軍品出口業務嗎?
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專營制度和許可制度,不能以個人名義獨自從事軍品出口業務。《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軍品出口經營權的任何單位或者組織,不得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國家禁止個人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因此,不能以個人名義從事軍品出口業務。
六、民營企業可以從事軍品出口業務嗎?
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專營制度,但是這里的專營并非專指國營企業、軍工企業。《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軍品貿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軍品出口經營權,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該條例第八條指出,軍品出口經營權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規定。因此,只要民營企業依法取得了軍品出口經營權,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是可以從事軍品出口業務的。
七、若從事軍品出口業務,應當就哪些事項向哪個部門提交申請?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軍品出口經營者應當根據管制政策和產品屬性,向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軍品出口立項、軍品出口項目、軍品出口合同審查批準手續。重大軍品出口立項、重大軍品出口項目、重大軍品出口合同,應當經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因此,若出口經營者認為自己所出口的貨物屬于軍品范疇,在出口之前,應當就軍品出口立項、軍品出口項目、軍品出口合同向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只有經過批準后并取得軍品出口許可證,才可從事軍品出口業務。
八、哪個機構負責辦理軍品出口許可證?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軍品出口經營者在出口軍品前,應當向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軍品出口許可證。具體由國防科技工業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分工進行管理。
九、海關自己或自行委托的單位鑒定出口貨物屬于軍品,該鑒定結果是否有效?
根據《出口管制法》和《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對涉案貨物是否屬于軍品進行鑒定;若是海關自己或委托的鑒定機構對涉案貨物進行鑒定,其鑒定結果不予認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十、出口軍品時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是否構成走私?
對走私行為的認定主要規定在《出口管制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若認定出口軍品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成立走私犯罪,前提是行為主體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行為,如偽報品名、偽報商品編碼,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若行為主體是如實申報,只是不知道出口貨物屬于軍品而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則不構成走私犯罪,此時海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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