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破鏡尤須護雛恩
幼吾幼彰法理情
《禮記》有云:“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父母離異雖解婚姻之約,卻難斷血脈之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近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異父親意外身故后,其家人領取死亡賠償金卻未顧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生母以代理人身份訴請合理分割的案件。
【案件簡介】
李某與王某于2020年簽訂離婚協議并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李某某由女方王某直接撫養,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直至孩子大學畢業。2024年,李某因故去世。同年,被告李某的兄弟李某1代表李某的近親屬與案外人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案外人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300000元,案外人如期向李某1給付了賠償金,但李某1未向李某某分割賠償金。王某遂以李某某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而非死者遺產,李某某作為李某的婚生女,有權要求分割,李某某訴請返還賠償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在依法確定本案中近親屬的范圍后,根據原告年齡、離婚協議中撫養費約定標準及給付期限,被告家庭子女情況,并結合青海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等,雙方爭議的賠償款應按5:5比例分割較為妥當。因賠償款由被告李某1實際收取,返還義務人應為被告李某1。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李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某返還死亡賠償金150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被告及時履行了判決。
閆瑞杰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財產損失在一定范圍內的賠償,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希望人人都能以法律為尺、以仁德為魂,讓處在破碎親情壁壘中的孩子仍見天光。
刊登于2025年4月8日《西寧晚報》第4版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