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互聯網廣告合同糾紛案,對互聯網廣告行業中頻發的“流量作弊”責任認定問題作出明確指引。法院判決認定,廣告服務提供方因未履行反作弊義務導致流量質量不達標,需自行承擔不利后果,而違規轉包的廣告需求方亦被指違背誠信原則。該案為行業厘清權責邊界、規范交易行為提供了重要參考。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此前簽訂《流量交易技術平臺合作合同》,約定由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廣告流量推廣服務,乙公司根據展示及點擊流量支付費用。合同明確禁止甲公司通過刷機、點擊作弊等手段虛構流量,否則相關流量費用將不予結算。合作期間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的流量存在“無效點擊”“作弊流量”為由拒絕支付費用,甲公司遂提起訴訟索要推廣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作為廣告服務提供方,其核心義務在于確保流量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并嚴格遵守反作弊條款。然而,案外廣告主及流量推廣服務相關主體提供的書面證據顯示,甲公司提供的流量存在“無效流量”“作弊流量”等嚴重質量問題。盡管合同未明確約定驗收流程,但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法院認定甲公司未能履行反作弊義務,導致流量不達標,構成根本違約。最終,法院駁回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廣告服務提供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反作弊義務,導致提供流量質量不達標,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在互聯網廣告業務中,流量質量是對廣告服務提供方的核心要求,廣告服務提供方須嚴格遵守反作弊條款,避免使用虛假流量。另外,合同應當明確驗收標準及違約責任,以降低爭議風險。對于廣告需求方來說,選擇合作伙伴需要審查其資質及履約能力,如果存在多層轉包,需提前取得上游許可,避免因違規轉包而觸發違約責任。在互聯網廣告業態中,各方應強化數據透明度,探索第三方監測機制,共同抵制數據造假、流量作弊,維護健康的網絡生態、誠信的交易環境以及消費者的各項權益。
編輯 劉倩 校對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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