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針對一起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事件,發出首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及時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法官向村委會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據悉,申請人小雨(17歲)與張某系父女關系。小雨自幼經常遭遇張某的家庭暴力。2025年3月20日,小雨從學?;氐郊抑?,與張某因學習事宜發生口角,張某便對小雨拳打腳踢,導致小雨全身受傷嚴重,后與其母親商議后向當地派出所報警。派出所經過調查,對張某作出了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此后,小雨深陷遭受家庭暴力的噩夢和恐懼之中,甚至出現自殘傾向。小雨母親擔心張某拘留到期后,回到家中會對小雨變本加厲實施家庭暴力,遂通過法律咨詢向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
陳倉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帶領審判團隊前往當地派出所,調取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并到張某所在村委會了解家庭情況及張某品行、平時表現、既往病史等情況。同時,指派一名經驗豐富的女法官對受害人小雨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撫,引導其將近年來遭受家暴的經歷進行陳述,逐漸釋放心理壓力。據了解,小雨長期遭受張某家暴,形成了膽小怕事的性格,擔心報警后影響父親的聲譽,并可能致使自己遭受更嚴重的家暴,所以選擇了隱忍,每次學校放假前夕,她就情緒焦躁、精神恍惚,甚至產生了自殘、自殺傾向。
承辦法官經過深入調查了解,并根據小雨提供的通話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認定小雨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審判團隊經過綜合研判,認為小雨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迅速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以下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申請人小雨實施家庭暴力。辦案法官嚴厲告誡張某,如違反法院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確保落實此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落實,陳倉區法院與公安、村委會、學校等部門建立了常態化協作機制,并將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送達至派出所、村委會、學校,形成多方聯動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受害者小雨的人身安全,幫助小雨盡早走出家庭暴力的陰影。
審核|張楊
文稿|楊文輝 郭毅蘭
編輯|曹藝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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