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畫
夫妻感情破裂,本應好聚好散,卻因為財產分割對簿公堂。法院三次審理均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后,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先后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抗訴,最終為原告爭取到維護合法權益的機會。近日,經過5年漫長的訴訟,經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再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償還協議,原告收到被告轉來的部分財產。
離婚
財產分割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夏耘和張杰曾是共同生活十多年的夫妻,兩人早年就投身商海,并較早進入富裕階層。然而,隨著財富的增加,兩人的感情沒有更加穩定,反而走到了分手的邊緣。2019年初,夫妻矛盾激化,夏耘以丈夫張杰對自己家暴為由,決定與張杰離婚。
2019年9月,夏耘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張杰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張杰的銀行賬戶存款500余萬元,以及張杰轉讓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權獲得的轉讓款900余萬元。張杰對其他財產的分配沒有異議,但對上述1400余萬元財產有不同的說法。他辯稱,在他與夏耘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與別人簽訂了5份委托理財協議,約定對方將存有4000萬元資金的賬戶交由他代為理財,盈虧由他承擔。由于離婚析產前理財虧損較大,前述的1400余萬元已全部用于支付基于理財協議產生的虧損。但夏耘認為,張杰與他人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的賬戶結算發生在兩人分居后,而且還沒到期就進行結算,懷疑張杰是為離婚訴訟而刻意簽訂的協議。
2020年7月29日,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杰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履行委托理財協議,已將1400余萬元賠償他人,夏耘并未能舉證證明該筆財產使用不當,因此不能將該筆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判決準許二人離婚,但對夏耘要求將該1400余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
夏耘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審理認為,夏耘主張張杰與他人簽訂的是虛假協議,目的是轉移1400余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其再審請求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夏耘的再審申請。
監督
再審檢察建議未被采納
2021年6月25日,夏耘向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監督申請后,我們全面梳理了案件審理情況和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并對案涉委托理財協議的當事人如何簽訂理財協議、如何操作理財、虧損如何產生、如何彌補虧損等進行了實質審查。”承辦檢察官介紹說。
經過審查,承辦檢察官發現,張杰與案外人王某簽訂的5份委托理財協議,均形成于張杰與夏耘夫妻關系不睦、分居期間。王某有多年的炒股等理財經驗,他提供他人賬戶,交由沒有證券從業經驗的張杰操作理財,并在協議未到期時就對理財協議進行了結算,這種行為不符合常理。在詢問張杰時,張杰無法證明委托理財協議中委托人的資金來源,甚至無法說明賬戶密碼、資金的交接情形和協議到期后的交割回收情況,尤其是在處理家庭內部如此大額的資產時,案涉理財協議的投資和結算均未經過夏耘簽字認可,夏耘事后又沒有追認,因此即使張杰作出了對案外人進行補償的意思表示,也屬于其個人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承辦檢察官說,本案中,張杰與他人簽訂的5份協議均形成于夫妻關系惡化期間,而協議的簽訂與結算均沒有夏耘的簽名,張杰也認可夏耘對此投資不知情,夏耘事后也未進行追認,故該協議不是兩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綜合以上情況,案涉協議導致的虧損不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杰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夏耘依法有權要求其返還相應款項。”
2022年3月29日,調查核實工作完成后,棲霞區檢察院依法向一審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一審法院并未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抗訴
法院撤銷再審判決
2022年12月12日,棲霞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請南京市檢察院抗訴。
“我們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南京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解釋道,本案中,從協議主體來看,案外人王某作為職業從事證券交易的理財者,具有專業的投資理財能力,其將大額理財“轉委托”給不具備專業理財資質和能力的張杰進行操作的行為不符合常理;從資金來源來看,張杰并未舉證證明委托人的資金來源;從合同履行來看,張杰未能舉證證明賬戶密碼、資金即“賬戶控制權”的初始交接和理財協議到期后的交割回收。案涉協議簽訂和結算的時間節點以及結算的損失金額與雙方爭議的1400余萬元財產大致相同,使人產生合理懷疑。張杰對于主張的事實所提供的證據證明力不足,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因此,一審法院對該部分共同財產的判決認定事實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即使案涉投資協議及產生的1400余萬元債務屬實,由于夏耘與張杰都確認案涉投資協議達成的時間是在雙方分居后,而且張杰也確認夏耘對案涉投資協議不知情,因此,該筆債務應是張杰的個人行為,不應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022年12月20日,南京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南京市中級法院指令一審法院再審本案,但再審仍然維持了原一審判決。夏耘對一審法院的再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4年6月2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1400余萬元當屬夫妻共同財產,張杰婚內形成的理財投資虧損屬其個人債務,張杰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其個人債務,夏耘有權要求其返還相應款項,判決撤銷再審判決,支持夏耘的訴訟請求。
歷經5年多的訴訟,夏耘終于拿到了自己想要的結果。判決生效后,夏耘與張杰簽訂了償還協議,約定在兩年時間內張杰償還夏耘700余萬元。近日,張杰按約定已向夏耘償還了部分資金。
承辦檢察官表示,在審查監督離婚析產糾紛案件時,應當特別注意甄別離婚當事人反常的處置財產、結算資金等行為,一方當事人通過與案外人簽訂委托理財協議和財產轉讓協議等方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會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司法機關應當對審理過程中有爭議的各類理財協議和資金結算行為進行實質審查以查明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準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個人債務。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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