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都江堰19歲精神疾病患者易思忛在看守所監管期間發病送醫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家屬認為其羈押期間健康狀況惡化,看守所負有責任。
4月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易思忛親屬處證實,司法鑒定機構已認定看守所在易思忛死亡中存在監管責任,應擔次責。
4月9日,四川省高院就此案國家賠償事宜組織雙方開庭調解。
代理律師周兆成和易思忛家屬
看守所擔次責
司法鑒定認為,看守所過錯與疑犯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易思忛的大姨山浩告訴記者,親屬已拿到四川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的通知書。
“根據此前的司法鑒定意見結論,孩子在羈押期間,看守所醫療機構對他的疾病診斷不及時,治療及救治不夠得當,診療行為不符合臨床規范,違反了相關法規及規章,其過錯與孩子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為次要責任,那么我們希望他們能按次要責任來進行賠償。”山浩介紹說。
四川省高院賠償委通知書載明,法院賠償委審理家屬和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廳國家賠償一案,經研究決定于4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省高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精神三級殘疾
19歲小伙涉嫌偷手機被刑拘,4個月后看守所內病亡
山浩介紹,易思忛和姥姥、姥爺及父母一家5口是成都市都江堰市人,2001年9月易思忛出生,被診斷為發育遲緩、情緒障礙、智力缺陷。2018年,成都安定醫院診斷為精神殘疾。2020年6月,都江堰市殘聯核發的殘疾證顯示,易思忛屬于精神三級殘疾。
殘疾證顯示易思忛是三級精神殘疾
山浩提供了易思忛母親的殘疾證,“我妹妹是精神二級殘疾,我妹夫是輕微弱智,夫妻倆都是智力殘疾。”
2020年7月2日下午,不滿19周歲的易思忛出門玩耍后再未回家。家人以為孩子可能走丟。7月3日晚,接到都江堰市蒲陽路派出所民警電話,說孩子因為偷手機被抓。
7月4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顯示,易思忛涉嫌盜竊罪被刑拘。
因為疫情原因,直到2020年11月4日,家人得知孩子病重。山浩表示,孩子的姥爺被帶到成都市看守所后,被告知孩子已于當日11時左右病亡。
11月6日,山浩陪同家人在殯儀館見到了孩子的遺體,“孩子瘦得皮包骨頭……”山浩告訴記者,看守所的監控不允許拷貝,不能拍照。查看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30日的監控,她看到孩子瘦骨嶙峋,一臉疲憊。從10月24日開始,孩子出現嘔吐、腹痛癥狀,多次不停地上廁所。
圖為易思忛的家屬
家屬認為看守所應擔責
“我在監控里能看見,他們查監控看不見嗎?”
成都警方2021年10月曾通報稱看守所監控顯示,易思忛曾主動向監友分食,其未報告嚴重疾病。對此,家屬并不認可。
“孩子最后一個星期,已經極度虛弱。我在監控里能看見,看守所查看監控看不見嗎?”山浩表示。“他們說孩子沒有報告嚴重疾病,孩子本身就是殘疾人,他就不知道患病,一直膽小不敢見人,他再難受再疼痛,也不知道說。”
山浩表示,案發至今,家屬仍不知道孩子為何偷手機。“民警只對我母親說外孫偷了個手機,我們可以給人家賠償啊。我們后來在法院卷宗里看到,孩子始終都沒有說他偷過手機,他沒簽過字。”
山浩表示,孩子已經死亡4年多,“遺體還在殯儀館,2021年7月,警方把遺體送到成都市東郊一家殯儀館解剖做的尸檢。”
4月9日中午,山浩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今天上午在四川省高院組織下,孩子的家屬陳述事實時太過激動,法庭叫了休庭,下午繼續進行調解。”
申請國家賠償
“看守所認為他們沒有責任,說孩子因病正常死亡”
山浩回憶,他們親屬拿到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后,曾多次找成都市看守所,“我們指出來鑒定認為他們有責任,但看守所反駁說他們沒有責任,說孩子是因病正常死亡的。我說這是你們請的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他們也承認這個鑒定,但不承認有責任。我們又多次找成都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廳。”
山浩告訴記者,4年多來,他們從看守所、市公安局一直找到省廳反映,都沒結果。2023年5月18日,他們向四川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2023年10月15日,法院開庭,律師質證,法庭要求進行調解。”
看守所未回應
監管的疑犯死亡是否擔責,副所長稱“不好答復”
4月3日,記者聯系成都市看守所一位副所長,對方表示:“按照相關規定,媒體采訪需要通過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處。你要想了解這個事情,就先聯系他們。”
記者詢問易思忛死亡看守所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對方回應稱“不好答復”,說完即掛斷電話。
記者聯系成都市看守所醫療大隊隊長,詢問是否通過看守所監控發現易思忛有患病癥狀,是否及時送醫或通知家人,對方并未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易思忛是因病正常死亡,別的不愿多說,隨即也掛斷了電話。
成都警方回應
看守所監管符合規定程序,嫌疑人系因病猝死
成都市公安局2022年12月28日出具的一份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易思忛因涉嫌盜竊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拘,同日羈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7月29日轉成都市看守所羈押。2020年8月7日經都江堰市檢察院批捕。
2020年11月4日凌晨3時許,易思忛生病報醫,醫生診斷后進行藥物治療。7時許,易思忛暈倒,報醫后自述腹痛,醫生囑密切觀察。9時許,醫生巡監時發現其出現表情淡漠、意識不清、小便失禁等情況,辦理所外就醫手續,由看守所送搶救,10時48分在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2年3月,經司法鑒定,易思忛罹患腦腫瘤、癲癇、門脈性肝硬化,符合肝功能衰竭、肝性腦病而猝死。
圖為司法鑒定通知書
對此,山浩告訴記者,“孩子以前沒有檢查出患過這些病,他也沒有犯過癲癇,平時也沒有什么毛病,就是智力差。”
這份刑事賠償決定書還顯示,2022年8月,據司法鑒定,易思忛為尸體內臟及外表未見機械性暴力形成的新鮮損傷,尸體口鼻周圍及頸部未見捂堵扼壓痕跡,尸體血液、尿液及胃內容毒物化驗,除檢出抗癲癇藥以外,未檢出其他有害成分,故可排除因機械性損傷、窒息、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死亡。
成都市公安局認為,看守所對易思忛監管期間,整個過程符合《刑訴法》《看守所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發現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其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事實。
其生病報告后,看守民警均及時通知醫生到場進行診治,無拖延、拒絕通知醫生治療等情況。易思忛的死亡系因病猝死,申請人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的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相關規定,決定對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賠償。
代理律師觀點
相信高院能公正審理,合理確定賠償責任
易思忛親屬委托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證實,易思忛親屬已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庭審已經結束。法院也在積極組織易思忛親屬與成都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廳進行調解。
周兆成介紹,4月9日上午9時半,四川省高院組織雙方調解,由于案發至今已經接近5年,一直沒有解決。易思忛的親屬突然情緒失控,法院不得不宣布休庭。下午的調解從14時半一直持續到17時。
“目前主要是卡在賠償金額上。一方面悲劇的發生,易思忛家屬存在實際物質損失,包括未來的喪葬費用以及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另一方面,易思忛家屬遭受的精神創傷是不容忽視的,失去親人帶來的痛苦很難用金錢衡量,但法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來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需要考慮家屬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情況等。”
周兆成指出,在國家賠償中,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次要責任承擔的比例通常在20%-40%之間。“本案中,由于看守所過錯明顯,我們認為應該承擔接近40%的賠償責任。”
周兆成表示:“我認為在公民被羈押期間,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保障被羈押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職責。死者易思忛因涉嫌盜竊罪被羈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期間,因肝功能衰竭、肝性腦病而猝死。看守所對易思忛疾病的診斷不及時、治療及救治不夠得當,診療行為不符合臨床診療規范,其過錯與易思忛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過錯建議為次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成都市公安局作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不作為情形,且與公民在羈押期間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起案件涉及多方過錯,尤其是看守所的醫療錯誤和延誤治療,導致易思忛的死亡,也給家屬帶來巨大傷痛。我還是相信四川省高院一定能夠公正審理,合理確定賠償責任,撫慰死者家屬的傷痛,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尊嚴,也希望能為死者家屬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榮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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