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志愿者們提供了多方面的政策支持與保障,有力地推動了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
在激勵措施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予以表彰、獎勵。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也可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此外,在促進志愿服務發展上,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為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學校也應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志愿服務條例》的實施,從權益保障、激勵措施到促進發展等多方面為志愿者提供了堅實的政策基礎,讓志愿者們能夠在奉獻社會的同時,無后顧之憂,更好地發揮自身價值,為社會文明進步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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