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網友咨詢:
公司在員工醫療期內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李松洋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單位在醫療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李松洋律師補充: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李松洋律師
本人坐標安徽合肥,安徽通聞(銅陵)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民商領域具有豐富訴訟和非訴案件經驗。服務宗旨在于服務市場經濟、解決合同領域的痛點和難點、處理民商事合同領域典型疑難復雜法律問題、有效防范和化解民商合同糾紛,幫助客戶建立合同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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