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時間戳作為一種能證明電子數據在特定時間點已存在、完整且可驗證,并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在如今數字化時代的各類糾紛中頻繁作為關鍵證據出現。按照法律規定及司法程序的常規流程,任何證據要被法庭采信作為判決依據,均需經過質證環節。
所謂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與大小進行說明和質辯的活動。這一過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提出質疑、辯駁的權利,通過充分的辯論,讓法官能夠全面、深入地了解證據的本質,從而準確判斷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可靠依據。?
然而,近日杭州市二審開庭審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時,繼續出現可信時間戳證據未經質證便被用于支撐判決結論的情況。據報道,2024年11月11日中午,杭州互聯網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此案。開庭當天,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水印公司提供的可信時間戳和水印公司已對相關網頁鏈接進行了公證的證據未進行質證。
2024年12月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華媒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50 元。2024年12月11日,被告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2月24日下午,杭州市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該案由審判員李奕、徐珺、吳聯倘,法官助理傅楓雅審理。
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水印公司是否有權向華媒公司主張侵權責任。華媒公司再次認為,早在2024年1月9日水印公司申請人韓桂芝通過可信時間戳進行取證,而水印公司與快報公司的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2024年5月20日才簽訂,水印公司在取證時,尚未獲得著作權許可,不具備訴訟資格。
二審開庭當天,對水印公司提供有爭議的可信時間戳和水印公司已對相關網頁鏈接進行公證的證據,杭州市中院仍然未進行質證。杭州市中院認為,水印公司提交《著作權實施許可合同》顯示,其獲得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權人普通許可及維權許可,具有提起本案訴訟資格。4月7日,杭州市中院駁回華媒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杭州二審對有爭議的可信時間戳證據未質證就下結論,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質證的法定程序。這可能導致當事人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無法對證據進行辨認、質疑、說明和辯論,進而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未經質證的證據,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無法得到確認。對于可信時間戳證據,雖然其具有一定的技術保障,但仍可能存在取證流程不規范、來源不可靠等問題。如果未經質證,這些問題就難以被發現和解決,可能導致法院依據有瑕疵的證據作出錯誤的判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二審法院未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質證,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使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產生質疑,也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那么判決所基于的事實可能是不準確的,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使得判決結果缺乏堅實的證據基礎,難以服眾。?
而且,這種做法也與審判公開原則相悖。審判公開不僅要求審理過程公開,讓公眾能夠了解案件審理的全貌,更要求審判結論公開,且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要公開透明。當可信時間戳證據未經質證就被用于判決時,公眾無法知曉該證據在法庭上經過了怎樣的審查判斷過程,對于判決的公正性難以形成清晰認知,這無疑會降低司法的公信力,使公眾對司法系統產生信任危機。?
總之,從未對可信時間戳證據質證就下判決結論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嚴肅性,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為維護司法公正,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每一份證據都能在經過充分質證后,再被合理、合法地用于判決,讓司法的每一個環節都經得起檢驗。(華平)
(原標題:從未經質證的可信時間戳證據與判決結論說起?)
來源:長江頭條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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