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縣法院審結一起“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天全縣B合作社歸還天全縣A聯合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天全縣A聯合社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天全縣A聯合社(甲方)與天全縣B合作社(乙方)簽訂《入股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入股20萬元,乙方將甲方入股資金用于發展新型農業、特色農業產業發展,項目資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出資,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入股本金的10%年利息,并將盈利20%作為分紅支付甲方,協議期最后一個月支付甲方入股紅利和盈利分紅,乙方自負盈虧,甲方不承擔任何虧損及債務,期滿乙方歸還甲方全部入股本金。乙方以天全縣向陽大道一處房產作為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因被告未按協議履行,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投資入股的本質特征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而借款行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無條件按約還本付息。案涉協議雖然名為入股,但天全縣A聯合社僅提供資金,未參與經營管理,亦不承擔經營風險,雙方之間不具備入股投資的實質要件,雙方實際為借貸關系。天全縣A聯合社請求歸還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抵押權的實現,案涉抵押財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天全縣A聯合社有權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在現今的民商事活動中,披著“投資”“入伙”外衣的借貸屢見不鮮,而借貸和合伙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其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厘清交易實質,有利于促使各方權利義務得到合理分配,避免各方承擔不合理的法律風險。該案判決對促使各類經營主體在交易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依規進行投資和借貸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等均具有較強的引導和示范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天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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