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法狩獵
相信很多人都會覺得
只有狩獵、販賣珍稀野生動物
才是要坐牢的
抓幾只野雞野兔不算什么!
如果你也這么想,那可就錯了
國家明文規定
禁止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貪圖“野味”
最后只會自食惡果
為食野味,狩獵斑鳩?抓!
近日,綏陽公安依法辦理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
4月13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轄區內非法狩獵野生斑鳩,民警立刻展開調查,迅速鎖定嫌疑人蔡某某等3人并成功抓獲,現場查獲彈弓拉桿槍一把。
經審訊,今年4月份開始,蔡某某、谷某、周某某3人為滿足口腹之欲,結伴前往在大路槽、太白、青杠塘等鄉鎮山林中,使用彈弓拉桿槍對斑鳩進行非法狩獵。
目前,蔡某某、谷某、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科普:從小斑鳩說起......
很多人都知道大熊貓、東北虎、金絲猴、中華鱘這些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不能抓。那么我們常見的斑鳩、麻雀可沒問題吧?
NO!NO!NO!
告訴你,這些可都是三有保護動物!
什么是“三有野生動物”?
我們俗稱的“三有野生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一些野生動物雖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一級、二級野生動物,但進入了“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同樣受到保護,不允許獵殺。包括斑鳩、麻雀、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924多種。
有一種罪叫“非法狩獵”!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就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觸犯法律規定的這種行為,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違反狩獵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即使數量沒有達到20只,也構成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也是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七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二)對野生動物資源或者棲息地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根據獵獲物的數量、價值和狩獵方法、工具等,認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獵捕的動機、目的、行為人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
非法狩獵離我們并不遠
不管是出于愛好
還是食用、盈利為目的
的非法獵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
都涉嫌違法犯罪
切勿以身試法,觸犯“紅線”
廣大群眾
若發現相關違法犯罪線索請立即舉報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來源:綏陽公安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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