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神木,一座地處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交界地帶的偏遠小城因煤而興,許多商人因煤而富,也有個別人因煤返貧。陳志川的遭遇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原本衣食無憂的他,不聽家人勸阻,遠赴河北元氏縣租賃場地做起了煤炭生意。因合作伙伴不守誠信未按約定付款,導致其資金鏈斷裂,“發財夢,竹籃打水一場空”。求助當地警方卻被民警“套路”,36萬元辦案費換來的是65萬元煤款被截留10多年,“雪上加霜”使其成了遠近聞名的貧困戶。
異地做煤炭生意被騙
日前,據陜西神木市商人陳志川反映稱:“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耿某彬(時任該大隊中隊長)違規收取其辦案經費36萬元,帶領非警務人員著警服假冒警察異地辦案,利用職權侵占其煤款65萬元。”
陳志川說:“2012年其在河北省元氏縣開煤場,期間經人介紹與山東省棗莊市鳳翔商貿有限公司趙某某協商達成供應煤炭協議,約定由我將煤炭從陜西神木運往河北元氏縣后再供給趙某某,貨到付款。但趙某某不守誠信,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被迫停止供貨。期間,曾多次給趙某某打電話不僅不接電話還玩失蹤,所欠186萬元煤款無法討回。啟動資金全都是民間高息借貸,致使債臺高筑,生活陷入窘境”。
警方被指違規收取辦案費并侵占案款
據陳志川反映稱,“我通過在元氏縣一塊做煤炭生意的朋友李廣介紹,說張輝跟元氏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耿某彬(原中隊長)關系非常要好,找張輝報案保證能夠要回來煤款。無奈,只好讓李廣出面找張輝幫忙。2012年5月28日,張輝帶著我和李廣還有我朋友劉志卿一同去了公安局經偵大隊,耿某彬以沒有辦案經費為由,要求我給他指定的張輝賬戶打款36萬元作為辦案經費,讓我以后有事直接找張輝就行。隨即,張輝將我們幾人帶到公安局大門口東門面的洗車房內,我讓劉志卿用網銀給耿某彬指定的張輝賬戶打款36萬元整。”
劉志卿在此地給張輝轉36萬元辦案費
對此,劉志卿表示:“當日確實見過元氏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中隊長耿某彬,之后在洗車店用農行卡網銀給張輝轉款36萬元做為辦案費。”
陳志川說,“耿某彬帶著張輝、杜少波等人著警服,曾去遼寧開原市及山東棗莊市等地辦案,出去辦案期間,都是由我駕車并承擔所有開支。期間耿某彬在調查中發現山東省棗莊市風翔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某與遼寧開原市鑫惠豐工貿有限公司韓某明合伙虛開增值稅發票數額巨大,并通過網上通緝方式將王某某(趙某某的會計)趙某某、韓某明三人緝拿歸案。期間,耿某彬還給我提供了一份關于趙某某、王某某合同詐騙罪一審的判決書,趙某某因詐騙被判了2年6個月。”
陳志川將判決書讓律師看后,認為該判決書沒有加蓋法院公章,且內容漏洞百出,質疑此判決書不是出自元氏縣法院之手。
對此,元氏縣法院一郭姓工作人員透露,“趙某某、王某某合同詐騙罪一審的判決書卷宗編號相符,確實有這個案子,但此份材料不是出自法院,涉案人員肯定要用實名,不可能是趙某某、王某某等,判決書肯定會有法院的公章。”
陳志川說,“2012年9月 22日,耿某彬告訴我,通過他與趙某某協商,追回煤炭款165 萬元,讓我在186萬元的基礎上再少拿21萬元,讓我打了165萬元的收條后承諾立即給我打款。可誰能想到耿某彬在欺騙我,煤款打進了由他指定的一個名叫秦志亮的賬戶中,然后讓秦志亮和李國強兩人分別給我轉賬50萬元,剩余的65萬元死活不給。”
秦志亮李國強在此地用網銀給陳志川轉款
而事實上,陳志川曾經多次找耿某彬催款,但每次耿某彬都讓其找張輝、秦志亮、李國強等人去要。
陳志川透露:“張輝不是警察,雖然著警服和耿某彬等人異地辦案,其實就是公安局大門口洗車店的老板,是耿某彬合伙詐騙我錢財的幫兇。”
2月19日,針對媒體的質疑,元氏縣公安局政治處張姓工作人員稱“關于處理這些事,我們先跟縣委宣傳部和市局宣傳科請示匯報,都已匯報,等待回復。”
2月24日該局張姓工作人員回應稱“正在核實相關情況”。
紀委履職遭質疑
陳志川透露,“我每年都向元氏縣紀委反映此事,但都石沉大海。直至2023年7月24日才接到一齊(音)姓主任電話,稱案件由他辦理,并告訴我再有上級紀委回訪你就說我們見過你了。7月28日、8月10日李國強兩次給我打電話商量解決辦法。10月13日,紀委工作人員電話(0311-84623929)向我反饋情況時,說耿某彬不認識張輝等人,問我認可不認可調查結論,我明確告訴紀委工作人員,元氏縣紀委辦案不講原則,只聽耿某彬的一面之詞,我們提供的證據一點不采納,我明確表態不認可。”
陳志川說,“我和朋友張西兵曾去過元氏縣紀委,紀委的工作人員把我倆帶到辦公室,拿出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念給我倆聽,說我買張輝的煤,36萬元是煤款,我說這純粹是扯淡,都是耿某彬捏造的,神木人買河北人的煤不現實吧?”
對此,張西兵說,“我陪著陳志川去了元氏縣紀委,因我不是當事人紀委工作人員不讓進留置室,還給我發脾氣,讓我們去找公安局。我說陳志川欠我的錢,我來要錢,耿某彬讓陳志川打了165萬元的收條后,只給了100萬元,還有65萬元沒有給,收取36萬元辦案費我們也不認。隨后,紀委的工作人員把陳志川帶進留置室。”
陳志川說,“紀委辦案人員把我帶進留置室后,給我說只要你保證不再上訪,我們就給你解決問題,于是我給寫了保證書,誰知道紀委的工作人員也在騙我,既不給我解決問題 ,連打電話也不接了。”
元氏縣委、政府辦公大樓
2月19日,本網致電齊主任稱他在下鄉,讓稍等一下,問一下辦公室怎么弄?隨后多次致電都未接。
荒唐的是,該縣紀委信訪室一焦姓負責人在縣委大院門口收走本網工作人員的證件后,向“110”報了警,稱要核實身份。然而,近一個小時未見出警。
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該縣宣傳部門一高姓工作人員從2月20日起,多次致電本網調研員見面溝通,約定3月3日在京座談,后稱“兩會”無法進京。3月20日座談時稱:“此事紀委已作過處理,因案卷不宜復印未帶材料,提出報銷一些差旅費用。”隨后又致電稱“我們同事把材料拿過來了,看在哪里方便給你。”本網調研員讓其把相關材料拍照發微信或快遞,其回復微信稱“等您出差回來吧,我親自給您送過去。”截至目前未回復。
針對陳志川反映的問題,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黨委書記、律師宋曉江認為,“耿某彬等人收取當事人陳志川36萬元辦案經費的行為,違反了公安部“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截留繳獲的臟款作為辦案經費或其他經費,不準搞‘辦案提成’;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報案公民、單位或當事人索要錢物。”之規定。耿某彬等人的行為既損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又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
而截留當事人陳志川65萬元涉案款的行為,已違反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4條“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調換、截留、坐支、損毀,擅自處理涉案財物。”之規定,涉案財物應當返還當事人而拒不返還的,已涉嫌貪污犯罪,卻其是國家公職人員,紀委、監委應依紀依規進行處理。《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產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本案中,耿某彬等人無視黨紀國法,不僅帶領非警務人員著警服異地辦案,而且向當事人索取“辦案費”,甚至利用職務之便截留涉案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涉嫌犯罪,應依法受到懲處。” 來源:中國經濟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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