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于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市海淀區一拆遷案件中,當事人房屋年代久遠,幾經易手,正經房本談不上,但一住就是17年,一遇拆遷,“繼承人”便冒出來主張房屋所有權,原本屬于自己的拆遷安置補償眼看就要落空……拆遷律師正是利用了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有效保護,為呂女士打贏了這場物權爭奪戰。
案情回放:
海淀區鐵家墳98號系一處普通民宅,面積不過110平,然而幾次易主,又遭遇拆遷后,這處宅子就變得有點特別了。
該房建成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幾次易手,直到1992年,呂云(化名)在與劉欣(化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成為了該房的新主人,這一住就是十七年。2009年,舊城區改造的大潮席卷而來,陽光鑫地置業公司開始進行采石路住宅拆遷項目開發,呂云的房屋恰好處在拆遷范圍之內。
拆遷意味著拆遷戶將以喪失現有房地的代價獲得安置房、拆遷補償款或者其他更多的拆遷利益。眾多被拆遷戶在經歷過迷茫、恐慌之后,逐漸意識到,這是一場機遇,把握得好就可以得到合理的安置,甚至生活更上一臺階。
呂云就是其中的一分子,顯然她也是聰明的。她知道在拆遷中,被拆遷人往往都是弱勢的,與其自己費盡心力跟拆遷人談判,不如委托專業法律人士代勞。幾經斟酌,她選擇了拆遷律師全權委托其主辦相關拆遷事宜。
律師說案:
律師接手案件后,很快就發現了本案的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拆遷事項本身,二是關于涉案房屋的物權情況。前者可以適用常規思路,而后者很有可能引發新的紛爭,因為呂云當年買房時多種原因下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期間經過多次買賣,不能排除第三人會主張物權的情況。所以,早作打算,兩手準備,一邊沉穩應對拆遷,一邊應對隨時發生的物權糾紛。
果不其然,在拆遷行政訴訟與談判進展順利的第六個月,即2013年1月15日,呂云收到了法院寄來的一份起訴狀,得知周文(化名)以房屋產權人的名義向海淀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呂云騰房。周文主張,該房是其父親王洪濤(化名)所建,而自己就是房屋的繼承權人,經過幾次易手后,呂云僅享有居住權,不享有所有權。為此,周文還提交了海淀區檔案館復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存根。面對“意料之中”的民事訴訟,主辦律師從容不迫,精心設計了拆遷中的物權保護糾紛維權策略。如下:
1、提起管轄權異議之訴爭時間
管轄權異議之訴的結果對本案并沒有多大影響,但是對整個拆遷案件的解決卻是有深遠意義的。律師敏感地找到了異議之訴的切入點,順利提起了異議申請。經過開庭審理,法院作出裁定并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此時,距周文起訴已經過去了3個多月。如果按照正常的審理程序,周文提起的物權保護之訴早已經審結完畢了。這意味著,律師為呂云又贏得了3個多月的談判時間。
2、直擊物權保護之訴保權利
回到周文提起的物權保護之訴,律師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辯駁:
首先,周文的起訴與事實不符,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存根上記載的房屋地址、面積與涉案房屋根本不一致。
其次,呂云通過買賣已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而拆遷評估、談話等也都是以呂云為被拆遷人進行的。
再次,周文系王洪濤的繼子,而周文并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是周洪濤的唯一繼承權人。
最后,涉案房屋曾經歷過幾次買賣,周文即使起訴也應該去找最初的購買人。
經過一番開庭論證辯駁,勝利的天平已經向呂云一方傾斜了。終于在9月22日,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周文的訴訟請求,呂云的房屋所有權得到了法院的判決支持和保護,大大增強了其解決拆遷糾紛的信心。
律師點評:
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相關規定,以取得是否基于他人的意思表示為標準,可將物權的取得方式劃分為兩種: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前者主要有建造、添附、先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及行政征收、罰沒等方式,后者有合同、繼承、遺贈等方式。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權利人取得物權,就應該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并且基于物權支配權和對世權的屬性,物權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等權能,并對抗權利人之外的其他人。
當普通物權之爭發生在拆遷的大背景之下時,物權的歸屬無疑成為權利人獲得拆遷利益的前提和關鍵。無論是按照《土地管理法》還是《物權法》的規定,征地拆遷的受償主體都必須是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權利屬性不同,在拆遷中的地位也不同,最終獲得的拆遷補償安置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所以,實踐中,一般都需要首先確定房屋或土地的真正權利人,然后才能進行拆遷評估、裁決、補償等活動。房屋買受人、承租人、受贈人、繼承權人、建房人等都是房屋的正當權利人,享有拆遷利益。當遇有他人主張物權時,無需驚慌,利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積極應訴,合理舉證,化被動為主動,必能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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