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宇軒,自然人,主張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維護自身權益。
被告:趙晨陽,自然人,與原告系兄弟關系,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案件事實
陳淑蘭與趙志遠系夫妻,育有趙宇軒、趙晨陽、趙景輝三子。趙志遠于1998 年 6 月 9 日離世,陳淑蘭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去世。2001 年 4 月 4 日,陳淑蘭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北京市某某危舊房改造拆遷就地安置協議》及《北京市某某危舊房改造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區xx 號的 27.16 平方米公產房屋拆遷,獲得二居室回遷房(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71.17 平方米)安置與貨幣補償 。2004 年 5 月 28 日,陳淑蘭取得一號房屋產權,購房時使用了她與趙志遠的工齡折扣優惠。
2009 年 9 月,陳淑蘭與趙晨陽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出售給趙晨陽,9 月 22 日房屋完成轉移登記。趙晨陽承認未支付房款,稱雙方名為買賣、實為贈與。2024 年 2 月,趙宇軒查詢房屋檔案后得知此事,以房屋屬安置人共有、交易系虛假意思表示且存在惡意串通為由,訴請確認合同無效 。
(三)查明事實
房屋權屬來源:一號房屋由陳淑蘭在趙志遠去世后,通過公房拆遷安置取得,登記在陳淑蘭名下。
房屋交易情況:陳淑蘭與趙晨陽簽訂買賣合同并完成過戶,未實際支付房款,趙晨陽主張為贈與。
家庭成員情況:趙景輝于2020 年 12 月 2 日去世,生前離異無子女。
二、爭議焦點
房屋權屬性質:一號房屋是陳淑蘭個人財產,還是拆遷安置人共有財產?
合同效力判定:陳淑蘭與趙晨陽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因虛假意思表示、惡意串通而無效?
工齡優惠權益:使用趙志遠工齡折扣對應的財產價值,是否影響房屋權屬及合同效力?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性質認定
根據當時拆遷政策,陳淑蘭作為被拆遷人取得一號房屋產權,且拆遷發生在趙志遠去世后,房屋應屬陳淑蘭個人財產。雖購房使用趙志遠工齡折扣,但該政策性福利對應財產價值不屬于房屋產權份額,不影響房屋權屬判定。
(二)合同效力判定
無虛假意思表示:陳淑蘭與趙晨陽簽訂合同系真實意思,雖未支付房款,但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
無惡意串通:趙宇軒未能舉證證明陳淑蘭與趙晨陽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權利人仍惡意交易,損害其利益。
未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且陳淑蘭去世前六年未對交易提出異議,進一步佐證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三)工齡優惠權益處理
趙志遠工齡折扣對應的財產價值,趙宇軒可通過繼承糾紛另行主張,不影響一號房屋因贈與發生的物權變動。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合同法》等法律,判決駁回趙宇軒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房屋權屬界定需明晰:拆遷安置房權屬應結合拆遷政策、登記情況判斷,政策性福利與產權歸屬需區分。
合同效力關鍵要素:判斷合同是否有效,需關注當事人真實意思、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
家庭財產交易需規范:親屬間房產交易應明確性質(買賣或贈與),留存書面協議,避免后續糾紛。
權益主張及時合理:對財產權益有爭議時,應及時收集證據、合理主張,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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