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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周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確認其與被告林悅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2. 確認一號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區)歸自己所有,林悅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3. 判令林悅配合辦理一號房屋提前還貸手續;4. 訴訟費用由林悅承擔。周浩稱,因購房時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遂以林悅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償還每月貸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現其已獲得購房資格,但林悅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二)被告答辯
被告林悅辯稱:1. 本案應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而非合同糾紛。二人曾為男女朋友并同居,購房系以結婚為目的,自己對購房有出資,同居期間財產應平均分割,同時要求周浩返還男性金飾品;2. 簽署《協議書》并非自愿,是因周浩分手后騷擾自己及親友,被迫簽署;3. 《協議書》為無效合同,該協議規避限購政策、挪用公積金,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存在虛偽意思表示,請求駁回周浩全部訴求。
(三)法院認定事實
周浩與林悅原系男女朋友,2014 年起同居,2021 年底分手。2020 年 9 月 4 日,林悅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20 年 8 月 12 日,周浩母親向其轉賬 120 萬元,8 月 15 日,周浩轉賬支付 1343913 元首付款。2021 年 12 月 8 日,林悅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 140 萬元。自 2022 年 2 月起,周浩按月向林悅轉賬還貸款項。2022 年 3 月 14 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周浩為房屋實際所有人,林悅配合辦理相關手續?,F周浩已具備購房資格,房屋登記在林悅名下且設有抵押,處于限售期。
二、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1. 周浩與林悅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協議書》是否有效;2. 一號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林悅是否應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前還貸手續。周浩主張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協議書》有效;林悅則認為系同居析產糾紛,《協議書》無效且非自愿簽署。
三、案件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需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足將承擔不利后果。
借名買房關系認定:林悅主張共同購房用于結婚,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結婚籌備情況。從資金流向看,雖林悅有轉賬,但雙方同居期間資金往來頻繁,無法證明其購房出資。而周浩支付首付款、償還貸款,持有購房憑證,且雙方簽訂《協議書》明確借名買房合意,應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合同效力判定:林悅稱受脅迫簽署《協議書》,卻無證據佐證。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雖使用林悅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但未實質影響公積金管理及損害公共利益,故合同有效。
合同義務履行:《協議書》雖未明確約定提前還貸配合義務,但從違約責任條款可推定林悅負有此義務。至于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因房屋處于限售期,尚不具備變更條件。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確認周浩與林悅于2022 年 3 月 14 日簽訂的《協議書》有效;
林悅在判決生效后配合周浩辦理貸款提前還貸手續;
駁回周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借名買房風險防范: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實際歸屬、購房款支付、貸款償還、過戶條件等內容,保留資金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避免日后糾紛。
合同簽訂需謹慎:簽訂合同時,應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愿,避免在脅迫、欺詐等情況下簽訂合同。若認為合同簽訂存在瑕疵,需及時收集證據主張權利。
遵守政策法規:購房等交易行為應遵守當地限購政策、金融管理規定等,切勿試圖通過違規操作謀取利益,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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