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啟文,男,系被繼承人蘇婉琳之配偶。
被告:何慧蘭,女,系被繼承人趙志輝之配偶。
第三人:吳俊宏,男,系趙雅萱之配偶;陳宇澤,男,系趙雅萱之友。
(二)案件背景
2001 年 3 月 1 日,林啟文出資 12 萬元為岳父趙長序購置一號房屋。趙長序辭世后,該房產過戶至其子女趙志輝與蘇婉琳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額。蘇婉琳于 2014 年 8 月 8 日離世,生前未留遺囑。蘇婉琳與林啟文育有一女林悅,林悅早于 1998 年 9 月 12 日去世,林悅有一子吳梓軒、一女吳詩瑤。趙志輝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去世,其配偶何慧蘭、女兒趙雅萱為法定繼承人。2022 年 8 月 10 日,何慧蘭起訴要求繼承房屋全部份額,庭前調解時,因林啟文提出依法分割的意見,何慧蘭未繳納受理費而撤訴。
(三)證據提交與質證
訴訟過程中,各方圍繞訴求提交證據。何慧蘭為證明趙雅萱與吳俊宏婚姻關系存疑,提交了雙方于2022 年 9 月 19 日簽訂的服務協議及婚前協議。服務協議表明,趙雅萱承諾依據相關政策為吳俊宏及其子女辦理北京戶籍遷移事務,并約定了費用等事項;婚前協議則對雙方婚前、婚后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歸屬進行了明確劃分,顯示雙方財產相互獨立。陳宇澤提交了趙雅萱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所立的打印遺囑、視頻光盤以及證人許鵬、于丘暢的證言,用以證實遺囑真實有效。吳俊宏提供其與陳宇澤 2023 年 6 月 25 日的微信語音通話錄音及微信視頻號錄屏,試圖證明陳宇澤曾稱趙雅萱未立遺囑,且見證人與陳宇澤存在利害關系。法院組織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對無爭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記錄在案。
二、爭議焦點
(一)婚姻關系有效性
何慧蘭主張趙雅萱與吳俊宏為辦理北京戶口而“假結婚”,雙方未共同生活,婚姻關系應屬無效,吳俊宏不具備繼承權。吳俊宏則依據民法典中關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強調結婚登記的效力,堅稱其與趙雅萱婚姻合法有效,有權繼承遺產。
(二)遺囑效力認定
陳宇澤提交打印遺囑,主張趙雅萱將其繼承的房屋份額遺贈給自己,遺囑真實有效。何慧蘭與吳俊宏對此予以反駁,認為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且陳宇澤未在法定60 日內明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何慧蘭還指出遺囑訂立時趙雅萱身體受控制,內容存在錯誤表述,如聲稱何慧蘭放棄繼承趙志輝份額一事,何慧蘭表示并不知情。
(三)房屋產權份額分配
一號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定繼承、代位繼承以及遺囑繼承等多種法律情形。如何依據法律規定,準確界定各方在房屋中的產權份額,成為本案的核心爭議。
三、裁判結果
(一)產權份額確定
法院判定,一號房屋由林啟文享有37.5% 的份額,吳梓軒、吳詩瑤分別繼承 6.25% 的份額,何慧蘭享有 50% 的份額。具體核算過程為:蘇婉琳名下 50% 的房屋份額,其中 25% 歸林啟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剩余 25% 作為蘇婉琳遺產,由林啟文、吳梓軒、吳詩瑤按法定繼承及代位繼承規則進行分配,每人各得 6.25%。趙志輝名下 50% 的份額,其中 25% 歸何慧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剩余 25% 由何慧蘭與趙雅萱各繼承 12.5%。趙雅萱去世后,因其遺囑無效且吳俊宏婚姻關系不被認可,其 12.5% 份額由何慧蘭轉繼承,故何慧蘭最終享有 50% 份額。
(二)其他訴求駁回
駁回林啟文、吳梓軒、吳詩瑤、吳俊宏、陳宇澤的其他訴訟請求。鑒于本案為繼承糾紛,并非共有物分割糾紛,且各方均表示無力支付折價補償款,法院尊重各共有人意愿,僅對房屋產權份額進行判決,對于林啟文等人提出的分割拍賣變賣房屋并分配價款的請求,未在本案中處理,告知各方若后續對房屋分割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與法定繼承規則適用
蘇婉琳份額繼承:趙長序去世后,一號房屋由趙志輝與蘇婉琳按份共有,各占50%。蘇婉琳的這 50% 份額,依據法律規定,其中一半即 25% 屬于其與林啟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 25% 作為蘇婉琳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由于林悅先于蘇婉琳去世,其子女吳梓軒和吳詩瑤依法代位繼承林悅應得的份額。在法定繼承中,林啟文作為配偶,與吳梓軒、吳詩瑤共同參與蘇婉琳 25% 遺產的分配,每人分得 8.33%(25%÷3),所以林啟文最終在一號房屋中所占份額為 37.5%(25% + 8.33% + 8.33%),吳梓軒和吳詩瑤分別繼承 6.25%(8.33% 向下取整)。
趙志輝份額繼承:趙志輝名下50% 的房屋份額,同樣一半即 25% 屬于其與何慧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 25% 作為趙志輝的遺產。何慧蘭和趙雅萱作為趙志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每人繼承 12.5%。趙雅萱去世后,其繼承的 12.5% 份額因遺囑無效且吳俊宏婚姻關系特殊情況,由何慧蘭轉繼承,使得何慧蘭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達到 50%(25% + 12.5% + 12.5%)。
(二)遺囑效力判定依據
形式要件缺失:趙雅萱所立遺囑為打印遺囑,根據法律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出庭作證的兩位見證人表示不清楚遺囑的起草及打印過程,未全程參與遺囑訂立,無法確保遺囑制作程序的完整性與時空一致性,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接受遺贈期限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陳宇澤作為受遺贈人,雖稱在趙雅萱立遺囑當天即知曉遺囑內容,且遺囑涉及正在審理的房屋案件,但其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主張權利或明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依據遺囑主張受遺贈權利缺乏法律依據。
(三)婚姻關系實質審查
婚姻目的考量:從趙雅萱與吳俊宏簽訂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二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吳俊宏及其子女辦理北京戶口,并非基于正常的婚姻情感。這種以特定利益為導向的婚姻動機,與婚姻的本質內涵相悖。
夫妻權利義務履行情況: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對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了嚴格區分,表明雙方在婚姻關系中財產相互獨立,未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同時,二人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缺乏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吳俊宏在本案中主張對趙雅萱繼承份額的繼承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運用
全面收集證據:在處理此類繼承糾紛案件時,應廣泛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包括婚姻登記材料、婚前婚后協議、遺囑文本、證人證言、通信記錄等。如本案中,何慧蘭提交的服務協議和婚前協議,有力地揭示了趙雅萱與吳俊宏婚姻關系的特殊目的和財產約定情況;吳俊宏提供的微信通話錄音,對質疑遺囑真實性起到了關鍵作用。
證據關聯性審查:對收集到的證據要進行細致審查,確保其與爭議焦點緊密相關。在提交證據時,需清晰闡述證據與案件事實及訴求之間的邏輯聯系,增強證據的證明力。例如,陳宇澤提交的遺囑及相關視頻、證人證言,需明確其如何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與房屋產權分配的關聯。
(二)法律條款精準運用
熟悉繼承相關法律:深入理解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定繼承、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以及遺贈等方面的法律條款。在本案中,準確運用這些條款,清晰界定各方在房屋產權繼承中的權利和份額,是勝訴的關鍵。例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則,明確蘇婉琳和趙志輝名下房屋份額中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根據法定繼承和代位繼承規定,確定林啟文、吳梓軒、吳詩瑤以及何慧蘭在遺產分配中的份額。
結合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不能忽視公序良俗原則。對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關系和遺囑情形,如本案中以辦理戶口為目的的“假結婚”,從公序良俗角度分析其對繼承權利的影響,能夠為案件的處理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據,增強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社會認可度。
(三)訴訟策略制定
明確爭議焦點:在訴訟開始前,準確梳理案件的爭議焦點,如本案中的婚姻關系有效性、遺囑效力以及房屋產權份額分配問題。圍繞這些焦點制定針對性的訴訟策略,集中力量進行論證和反駁。
分階段推進訴訟: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分階段推進訴訟進程。在本案中,先解決遺囑效力問題,再審查婚姻關系,最后確定房屋產權份額,層層遞進,使訴訟過程邏輯清晰,有利于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同時,在訴訟過程中,要根據對方的觀點和證據及時調整策略,靈活應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