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看了二審審判長答記者問,我對判決結果并無異議,但也理解很多人為什么對這個結果有質疑,本案從當事人的應對到公安的處理,以及法院的審理都有不妥之處,我認為本案至少有四個客觀因素引發了公眾的質疑和撕裂!一起分析一下。
如果二審審判長答記者問所述案情和證據真實完整的話,我認為本案定罪沒問題。之前我就說過,一審的判后答疑是不成功的,因為一審后法院對外陳述認定構成強奸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事后燒窗簾之類的行為上,而強奸罪成立與否重要的是事前和事中的證據。相比一審二審的答疑顯然更專業,但二審的處理也有不妥之處,這都和現在的撕裂的局面有關。
我提取一部分我認為比較重要的二審答記者問的內容,建議大家不要把社會氛圍中一些騙彩禮、騙婚的一些現象直接代入個案,秉承客觀的心態一起看一下相關案情,感覺一下強奸罪是否應該成立。
第一個問題:認定席某某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稱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之后的一些內容是燒窗簾、拖回房間等內容,之前有過公開我就不說了。法院認為,綜合上述情節,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第二個問題:認定強奸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哪些?是否主要靠車內錄音?
法院的答復是證據肯定不是只錄音,除錄音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電梯監控視頻證實案發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第三個問題: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
法院答復經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說一下我對上述內容的看法。說實話,以現在的社會風俗認知,最初我對訂了婚還發生并認定強奸也覺得詫異。但本案的情況和我生活中看到的戀愛訂婚的情況不一樣,結合后來公布的女方沒有婚史、通過婚介只有兩次相親經歷,以及女方處女膜沒破的事實來看,一個沒什么戀愛經驗、沒發生過婚前性行為的女性,在和一個相親認識的沒什么感情的男性,相處的時間較短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愿發生婚前發生性行為,并在男方用強時抗拒,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人不理解,那我只能認為是把社會上對騙婚、騙彩禮的一些情緒帶入到個案中了,但這樣對本案受害人是是不公平的。
另外,在證據方面大家要注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一審認定強奸既遂,上訴后男方母親以處女膜沒破為由主張沒實際發生性關系,我當時就提過一個問題,在公安最初做筆錄時,男方有沒有承認強行發生關系并供述細節很重要。懂點生理常識的就應該知道,膜沒并不能證明沒發生過性關系,而且男方母親說沒實際發生關系,而不是沒發生關系的措辭細想本身就有問題。至于沒在女方身體上檢測到相應物質,可能和女方事后清洗以及公安沒有第一時間取證有關,這個缺陷是女方和公安的問題。但現場床單上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也是有證明作用的。再加上第一時間的口供,以強奸案而言,這些證據再結合事后監控內容以及第一時間男方供述,認定強奸罪成立是有說服力的。
但本案為什么造成現在這么輿論撕裂的局面?二審判決后仍有相當一部分人不認可二審判決,這個我也能理解,我認為有至少四個原因讓大家產生質疑。
一、很多人的情緒受這些年某些女性騙婚、騙彩禮、甚至做強奸案的仙人跳敲詐勒索財務的行為影響,把這種情緒代入了本案,
二、本案女方和女方家屬的應對有問題,女方事后第一時間到衛生間沖洗的錯不說,由于是訂婚的關系,女方家屬想通過房產加名等要求固定財產權益,然后再結婚抹平這事,客觀上沒有第一時間堅決報警,和根據對方給不給財產的結果,決定是否報警,都給這個案子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麻煩。
三、公安機關問題,收到報警電話后第一時間沒嚴格按刑事案件處理,一度想給雙方調解,有些證據提取和鑒定的工作也不夠到位不夠及時。考慮本案涉及訂婚的情節,公安這些行為某種角度可以理解,但客觀上這些后來都成為讓人質疑強奸罪成立的理由。
四、法院的處理也多有不妥,一審后法官答疑基本沒說到點上,強調了半天事后燒窗簾的事,對強奸罪是否成立主要看關系發生時的行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審判后答疑雖然說理到位,可是二審長時間不開庭審理的行為,本身就增加質疑的空間。從23年12月底一審判決后男方上訴,正常應該幾個審結,可到2025年3月才開庭。法官說“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這操作很不妥。從公眾的角度看,如果一審證據充分,二審早就該判了,拖這么長時間不判,就說明本案的證據體系有問題,從樸素的認知上來看,這個質疑也不能說沒道理。
我之前就說,二審拖這么延期不管結果是什么,對司法公信力傷害都是不可挽回的,即使通過做工作讓男方主動認罪,最后很多人仍可能認為這是男方迫于壓力被迫的選擇。如果本案事實和證據如二審現在公布的這樣,當初兩三個月內審理并判決,然后如現在這樣公開答疑,我相信質疑和不信任的聲音會比現在小得多。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在碰到一些公眾關注的案件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及時處理是最正確的選擇,有時候簡單的事不簡單處理,瞻前顧后,往往會讓事情更復雜。這是我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大家怎么看?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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