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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梁某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甲、王乙歸還借款15萬元并支付利息,并向法院提交手寫借條及收據、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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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自稱通過朋友趙某介紹認識了王甲、王乙,強調系出于對趙某的信任,才于2023年2月16日向王甲、王乙出借15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并通過趙某向兩被告催收。
但承辦法官經關聯案件檢索,發現僅僅幾個月前,梁某曾起訴趙某追討11萬余元債務,雙方后達成調解,兩案的審理時間存在一定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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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外人趙某與案涉借款關系緊密,梁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與趙某就案涉款項進行溝通的微信聊天記錄。
法官瀏覽記錄時卻發現,就在庭審的前一天乃至幾小時前,梁某向趙某頻繁確認借款細節,庭審后立即向趙某匯報庭審內容。
趙某的角色顯然已經遠超“中間人”范疇,法庭隨即兩次傳喚趙某到庭接受詢問,但趙某均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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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面前,梁某不得不承認其并不認識被告王甲、王乙,載有王甲、王乙簽名的借條、收據均由趙某提供,出借人信息系事后補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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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官深入追問,梁某主動交代代理律師呂某指使其虛假陳述、編造事實,并向法院提交其與呂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顯示庭審前呂某曾指使其編造簽署地點、虛構“當面簽署借條”等虛假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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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梁某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律師呂某利用專業身份指使當事人捏造事實,二人行為嚴重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妨害司法秩序,依法應予嚴懲。考慮到二人悔過態度較好,最終,法院決定對梁某處以罰款15000元,對律師呂某處以罰款35000元。梁某、呂某均認錯悔過,并主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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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編造事實,律師比委托人責任更大。
這樣的認定是正確的。
或許考慮了以下方面:
一是本案代理律師或許明知此起借貸案件有虛假成分。因為民間借貸案件原告一般會主動配合線下訴訟,并提交借條等證據原件。但本案原告梁某及其代理律師呂某多次拒接法院電話,執意要求線上開庭,與常規借貸案件當事人積極配合態度迥異。
二是梁某對關鍵事實的陳述漏洞百出:對出借地點的描述前后不一,對借條和收據的形成過程語焉不詳,聲稱當面借款卻無法描述借款人外貌特征。此外,手寫的借條和收據中“出借人”處字跡與其他內容明顯不同。這些是律師代理工作中應當能發現的。
三是法官向梁某釋明不誠信訴訟面臨的法律后果,要求其簽署《當事人誠信訴訟保證書》,但梁某仍對真實情況避而不答。作為律師應當知道法官這樣的用意,卻自信僥幸過關。
四是因案外人趙某與案涉借款關系緊密,梁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與趙某就案涉款項進行溝通的微信聊天記錄。法官瀏覽記錄時卻發現,就在庭審的前一天乃至幾小時前,梁某向趙某頻繁確認借款細節,庭審后立即向趙某匯報庭審內容。趙某的角色顯然已經遠超“中間人”范疇,法庭隨即兩次傳喚趙某到庭接受詢問,但趙某均未到庭。法官都能發現,作為律師不應當發現不了這么明顯的紕漏。
五是在證據面前,梁某不得不承認其并不認識被告王甲、王乙,載有王甲、王乙簽名的借條、收據均由趙某提供,出借人信息系事后補填。后面的事實證明,這些代理律師事實上是早就知情。
六是代理律師呂某指使其虛假陳述、編造事實,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庭審前呂某曾指使當事人編造簽署地點、虛構“當面簽署借條”等虛假情節。律師呂某利用專業身份指使當事人捏造事實,這無論如何不應該了,這樣的做法不只違背職業道德,也有違人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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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律師,為了賺點律師費,竟然用這樣的方式,實在讓人想不通。
當事人也沒客氣,直接告訴法官:是律師讓我這么干的。
大家一起合謀干了點壞事,但作為專業責任,過錯確實大一些。
做人還是要厚道啊。
2025年6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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