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港口國措施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牽頭制定的全球漁業治理的重要國際文書,也是提升港口管理水平、構建產業高效能治理體系、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提升國際話語權的重要保障。今年3月17日,我國正式向聯合國糧農組織總干事遞交加入書,《協定》也于4月16日(今日)正式生效。
生效當日,農業農村部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我國加入《協定》和全球打擊非法捕撈制度體系相關情況。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劉新中表示,加入《協定》是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維護國際漁業秩序的重要舉措,標志著中國在持續打擊非法捕撈、保護海洋漁業資源等方面又邁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經歷五年籌備期,做足制度準備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關于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港口國措施協定》由聯合國糧農組織牽頭制定,旨在通過有效實施港口國措施,阻止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經由港口進入國際國內市場,確保對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的長期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于2009年11月22日在羅馬締結,并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截至4月15日為止,共有81個國家和區域一體化組織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了《協定》。
從開始做準備工作,到正式遞交加入書,我國經歷了長達五年的籌備。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劉新中介紹,自2020年起,農業農村部就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移民局等相關部門就《協定》加入和履約事宜開展多次集中研討和會商,開展港口實地調研,組織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積極研究內容和加入程序,跟蹤《協定》進展情況。
在加入和實施《協定》方面,我國也做了一系列制度準備。劉新中在談及這點時透露,我國在是否加入或者開始準備加入時,曾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能不能有效地執行或者履行《協定》的條款上。
在法律法規方面,例如去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草案就充分考慮了《協定》的有關要求,增加了與《協定》相銜接的內容,為依法采取港口國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保障。
劉新中說,目前,農業農村部也正在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對修訂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推動新修訂的漁業法早日出臺,為《協定》履約提供國內的法律依據。與此同時,農業農村部也正在做政策準備工作,聯合相關部門一起研究出臺《協定》執行的相關文件,做好履約相關工作。
我國已與超過40個國家開展漁業合作
劉新中表示,加入《協定》一方面有利于我國深入參與國際漁業治理,強化責任大國擔當,另一方面,《協定》通過發揮港口互聯作用,形成打擊非法捕撈的國際合作合力,避免任何一個港口成為其他國家非法漁船的方便港,確保漁業資源的長期和持續利用,這也利于我國嚴厲打擊非法捕撈,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同時,加入《協定》也有助于推動多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完善全鏈條監管體系,并能推動產業現代化,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漁業作為食物生產的產業,對全球糧食和營養安全以及沿海各國、沿海地區人民的生活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在全球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我國一直主張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國際漁業合作。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孫海文介紹,近年來,我國以更加開放合作的態度,積極參與全球區域和雙邊漁業合作。目前中國與亞洲、非洲、拉美等有關國家簽署了20多項雙邊漁業合作協議,與40多個國家開展政府間或者民間的合作。例如深化了周邊漁業合作,根據農業走出去的需要,加強與歐、美、澳、新等重點漁業國家的合作,同時也積極參與全球漁業治理,參加了多個國際涉漁組織的活動。
“我們加入了8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還參加了30多個涉漁多邊國際組織的活動,為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全球漁業和可持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孫海文說。
對涉漁外籍人員我國將以公開、透明、無歧視原則開展港口檢查
據介紹,根據《協定》要求,締約方在《協定》實施過程中應當保障外國船舶權益。農業農村部漁政保障中心主任劉忠松介紹,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涉漁外籍船舶的合法權益,在相關舉措上,還將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盡可能避免對涉漁外國籍船舶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影響漁獲物品質,為企業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同時,也將開展專業執法檢查,推動港口監管向科學化與智能化方向發展,避免干擾涉漁外籍船舶的合法活動。還將保障船舶及船員安全,允許涉漁外籍船舶出于不可抗力或遇險原因進入港口,視情為遇險和遇難人員船舶提供援助。
另一方面,對進港船舶的檢查違規處置等是《協定》的重點環節,劉忠松也介紹,對于進入中國港口的涉漁外籍船舶,中國將根據《協定》要求,按規定程序,以公開、透明、無歧視原則開展港口檢查。
主要措施包括三點。一是按比例對允許進港的涉漁外籍船舶進行抽檢。二是重點核查船上漁獲物的種類、數量、來源,船舶相關許可證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三是處置違規船舶,對擅自進入我國港口的涉漁外籍船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對無法提供證明作業合法性材料的船舶,不為其提供加油、補給、維修和進塢服務,不允許其開展卸載、轉運、包裝、加工漁獲物等活動。
新京報記者 田杰雄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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