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特曼這一全球知名IP長達20年的版權糾紛,折射出跨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與挑戰。
作者 | 有得
作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特攝IP之一,“奧特曼”系列作品自1966年誕生以來,以熱血英雄形象陪伴三代觀眾成長,衍生出龐大的商業價值體系。然而,這一承載無數人童年記憶的經典IP,卻因一紙合同真偽的爭議,深陷橫跨亞美兩大洲、持續20年的版權泥潭。
而這一“版權亂局”,使得上至“奧特曼”IP權利人日本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下稱“圓谷公司”)以及圓谷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總代理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新創華公司”),下至圓谷公司、新創華公司認可的各被授權商,甚至經銷商、分銷商,都紛紛被卷入這場曠日持久的法律爭端。
《1976年合同》真實性存在爭議 認定不一
據了解,“版權亂局”始于《1976年合同》。在圓谷公司與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奇奧”)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奇奧方面稱曾存在一份《1976年合同》,該合同系圓谷公司時任社長圓谷皋,與泰國采耀公司總裁辛波特·桑登猜于1976年3月4日簽訂。合同約定,圓谷公司將《奧特曼·賽文》《奧特曼·艾斯》《奧特曼·泰羅》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區域的分銷、制作、復制、版權、商標權無限期授權辛波特·桑登猜,奇奧稱其據此獲得在國內授權、使用部分奧特曼系列作品及角色的權利。但這份文件的真實性隨即引發全球司法系統的嚴苛檢驗。
泰國法院
2008年,泰國最高法院終審判決:結合泰王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證據鑒定處對《1976年合同》真偽的鑒定意見、日本筆跡專家的鑒定報告等諸多角度綜合分析,《1976年合同》系偽造。
2016年,泰國刑事上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辛波特構成偽造文件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法院
2009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976年合同》印章、名稱均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合同相對方辛波特在圓谷皋去世、距離合同記載簽署日期20多年后首次主張權利,有違常理,認定《1976年合同》系偽造。
2010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在裁判文書中提及了泰國最高法院2008年的鑒定結論,但卻以“泰國法院的判決在我國不具約束力”為由拒絕采信這一事實,認為不能得出合同為虛假的結論。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也僅是從訴訟程序上認定廣東高院并無不妥。
美國法院
2017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作出裁決,認定《1976年合同》不真實。
2018年,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1976年合同》不真實。
2019年,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1976年合同》不真實。
圓谷公司認為,一份文件的真偽是一個事實問題,不可能因為地域不同、空間不同、時間不同而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因此,盡管目前在不同國家存在相反的判決結果,但真相必然只有一個,經過鑒定確認該份文件是偽造的已是不爭的事實。并且,即便在中國最高院作出裁定后,仍然有新的事實再次出現,所以對于《1976年合同》的真實性,仍待法院、行政機關進一步查明。
《1976年合同》解釋大不相同
關于《1976年合同》的真實性,多個國家法院對其認定不一致,同時國內多個法院對其解釋也大不相同。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介紹道,在廣東高院作出的(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號判決中,法院認為《1976年合同》僅涉及影視作品的使用權,而非該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更從未提及該影視作品內包含的角色形象等元素的權利。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20)滬73民終544號在先生效判決,印證了廣東高院的觀點,認為《1976年合同》不涉及該影視作品內包含的角色形象等元素的權利(依據《1976年合同》無法獲得拍攝電影的權利),更無法確認《1976年合同》中包含我國立法中暫未明確的“商品化權”。
關于《1976年合同》中著作權的解釋和認定,廣東高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趨于一致。但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22)京73民終1248號判決,認為《1976年合同》是對于所有著作權權利的一攬子授權許可。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對此認定認為有待商榷。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認為,無論是適用日本法律,還是適用中國法律,均應當適用權利保留原則,被許可方不能行使權利人未明確授權的權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主觀認為圓谷公司有“放棄海外市場的意思表示”,該等解釋與事實以及合同約定嚴重不符,極大地限制和壓縮了圓谷公司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院作出的判決中,除針對《1976年合同》中關于著作權的解釋不一外,對于相關商標的解釋,也略有不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1248號判決中,將《1976年合同》中“Trademark”一詞解釋為“可商標性元素”的認定,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也有不同的觀點。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基于此解釋認定合同相對方可以基于《1976年合同》獲得“商標性元素”的獨占使用權,這與圓谷公司多年來在中國的持續布局、取得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奧特曼”“ULTRAMAN”等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圓谷公司在中國多年的業務運營開展之基本事實與權利格局相矛盾。針對此案,圓谷公司已經對此案提起再審申請,法院已經受理。
但是,早在2022年3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曾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圓谷公司取得的2枚“奧特曼”、“ULTRAMAN”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認可新創華公司在中國大陸長期、持續使用經圓谷公司獨占性授權的“奧特曼”、“ULTRAMAN”商標在動漫、玩具等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關于《1976年合同》是否包含了商標授權許可,2024年3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滬0104民初11659號一審判決,認為《1976年合同》不包含商標授權,相關被告對于奧特曼角色、形象的使用達到誤導公眾、混淆的程度,構成商標侵權。
期待公正、有力判決破解“版權亂局”
自1993年“奧特曼”初入中國大陸地區起,“奧特曼”即獲得了極高的人氣。2004年2月,《迪迦奧特曼》正式在中國大陸地區播出,同年9月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開啟了中國大陸地區授權業務的“征程”。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表示,經過其多年的品牌建設、質量把控、市場運營努力下,“奧特曼”在商品開發、游戲聯動、視頻播放、展會活動、線下演出、圖書出版等領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這也奠定了“奧特曼”能夠成為全球知名動漫IP之一的夯實基礎。
然而,所謂泰國/奇奧系“奧特曼”不僅未經圓谷公司同意自行取名所謂的“經典奧特曼”,其開展的商品、展會、演出等業務亦從未取得圓谷公司確認,形象設計、產品質量、演出內容參差不齊,引發了大量“奧特曼”粉絲的不滿。
同時,圍繞“奧特曼”的授權混亂現象,也催生了眾多消費者上當受騙的情況。據一位匿名人士透露,他曾有意加盟“奧特曼”的代理和演出業務,但因授權問題遭遇欺詐,損失了超過30萬元。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表示,其面對粉絲的不滿,以及消費者受騙的信息,接到的抱怨及投訴數不勝數,這對圓谷公司、“奧特曼”品牌的聲譽造成了重大影響,圓谷公司僅能以聲明、公函等方式告知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盡可能減少自身被泰國/奇奧系“奧特曼”造成的商譽損失。
圓谷公司和新創華公司最后也傳達了對中國市場的感謝:“奧特曼是全球前二十大動漫IP之一,我們感謝中國市場每一位被授權商和消費者對正版奧特曼的喜愛與支持。知識產權是文化產業的基石,我們尊重中國法院作出的每一份裁決,期待未來能夠有更公正、有力的判決改善現如今復雜矛盾的現狀,為海外IP權利人在華推動文化產業交流、布局業務市場和啟動知識產權權益維護提供充分保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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