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后未經監護人追認的,能否要求返還?
問: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后未經監護人追認的,能否要求返還?
答: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糾紛主體多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進行網絡游戲或者打賞時,有的幾千元、幾萬元,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該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絡環境。
此外,《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也指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通過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消費者請求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意味著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的網絡直播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有權要求返還打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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