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詢問證人筆錄的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詢問證人筆錄的制作】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的制作】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首先告知其事項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為確保證人履行作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刑法規定了偽證罪、包庇罪,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和故意作偽證的法律責任,有利于證人了解相關法律政策,積極提供證言。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996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作為一種特殊程序,獨立成章予以規定,其中對詢問未成年證人如何適用法律專門作了規定。因此,相應刪去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關于詢問未成年證人,可以通知其代理人到場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要告知證人如實地提供證言和其他證據,即對自己掌握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應當原樣提供,不能隱匿或者私自銷毀、涂改;對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及有關情況,應當實事求是地陳述或書寫,不能夸大、縮小。同時要告知證人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詢問證人,告知其作偽證、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是為了促使證人如實作證,要與威脅、引誘證人嚴加區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偵查人員取證規范性的要求,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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