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質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方式依法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個法律文書。
網友咨詢: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由他人代為申請嗎?
張彥新律師解答:
家暴的受害人多為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現實中,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自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需要載明雙方身份信息、具體請求、正在遭受暴力或現實危險的詳細情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張彥新律師補充: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張彥新律師
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業務能力突出,辦理案件細致入微,是一位值得信任的高素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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