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縣應急管理局
對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告知書》
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現查明,你(單位)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7月3日14時許,南部縣大河鎮劉家壩村5組升鐘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余萬元。經調查認定,你單位聘請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曾雷未取得安全管理員資格證,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現場事故隱患。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各壹份,證明你單位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
證據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壹份,證明你單位在升鐘水庫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大河渠道標段勞務分包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證據三:《工程建設領域簡易勞務合同》復印件壹份,以及馬智云、任飛、鐘成兵、陳思君、曾雷、劉美平、劉俊周等人的《詢問筆錄》,證明劉美樹為你公司從業人員。
證據四:南部縣公安局大橋派出所《接(報)處警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南部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原件一份、《賠償協議》復印件一份,以及王成、陳思君、劉美平等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劉美樹在作業過程中發生淹溺事故而死亡。
證據五:陳思君、曾雷、馬智云、劉美平、劉俊周等人的《詢問筆錄》等證。證明你單位聘請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曾雷未取得安全管理員資格證,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現場事故隱患。
證據六:《南部縣人民政府關于南部大河“7·3”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等證據,證明南部大河“7·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在暴雨天氣的情況下未采取防滑等安全防范措施,工人進入施工區域檢查、巡查不慎落水,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以上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處人民幣伍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對上述處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南部縣應急管理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南部縣應急管理局地址:南充市南部縣濱江路180號
聯系人:周敏 聯系電話:0817-5687711
郵政編碼:637300
來源:網絡、南部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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